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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拟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

时间:2022-03-25 05: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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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拟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

医疗保障局拟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发布时间:-05-18 10:44 星期一来源: 法制日报

国家医疗保障局拟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

□ 本报记者 陈 磊

□ 本报见习记者 刘紫薇

五一长假之后的首个工作日,被称为社会保险“第六险”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了新消息。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拟新增天津市等14个试点城市,试点期限为两年。同时,力争在“十四五”(即-2025年)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在前期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医疗保障局拟继续扩大试点,有助于促进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定型,为长期失能老人接受照料提供制度安排。专家建议,根据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上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依据。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或将成为独立险种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旨在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

在今年1月17日举办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负责人介绍说,末,我国总人口为140005万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人数)。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25388万人,比上年增加439万人。

此前,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负责人介绍,在我国老年人口中,有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4000万人(其中完全失能人员1200万人)。这部分老年人口正是长期护理制度需要覆盖的人群。

《征求意见稿》拟定的目标是,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同时提出,“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已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项社会保险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健康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秋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这种提法意味着,长期护理保险距离成为社会保险“第六险”又近了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的试点城市和重点联系省份基础上拟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每省1个试点城市。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分析认为,此举透露出来的信号是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项任务将在“十四五”期间完成,并探索出适合中国的制度模式。

在郑秉文看来,从这个节奏看,中央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慎之又慎,既回应老龄化社会发展需求,又考虑当下和未来几年的经济发展预期,符合中国国情。

制度探索难以定型

扩大试点成为必然

为了解决失能、半失能人员面临的护理难题,早在,山东省青岛市便在全国率先试行城镇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用1年至2年时间,在上海、重庆、广州、青岛等15个城市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时确定的试点期限为3年。

,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改革职能,继续组织推进试点。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15个试点城市和两个重点联系省的参保人数8854万人,享受待遇人数42.6万人,年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

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向春华观察,从总体上看,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积极意义在于,确实解决了失能和半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难题,同时通过探索形成了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一些共识。但这些探索还不够,比如如何评估护理服务的效果、护理服务与护理需求如何匹配等,因此,前一阶段的试点还不足以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型。

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成为下一步的目标。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再次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同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在扩大试点基础上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陈秋霖认为,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很有必要,毕竟从制度模式角度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不够成熟,“我们做了一些调研,目前还没有特别成熟的制度模式可供借鉴”。因此,是否在全国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是要慎重考虑。

在郑秉文看来,《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说在全国铺开试点,恰恰相反,仅拟定14个城市作为新增试点,比第一批试点城市数量还少一个,“这就说明中央是在控制节奏”,因此,我国现在还不具备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条件。

据郑秉文介绍,我国开展第一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时,虽然只确定了15个试点城市,但在试点城市范围之外,有数十个城市自行加入试点行列。这次《征求意见稿》专门有一句话“未经申报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开展试点”,也就是说,下一阶段的试点城市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国家拟定的试点城市。

逐步扩大参保范围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

《征求意见稿》指出,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包括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随制度探索完善,逐步扩大参保覆盖范围。

采访中,郑秉文建议,试点阶段可以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但从公平性的角度出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覆盖城乡所有人群,未来需要在顶层设计上予以考虑。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

郑秉文认为,与养老保险不同,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是服务,这就涉及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服务提供方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政府把经办管理委托给受托方(一般是保险公司),受托方再把护理服务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这两层委托代理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前,郑秉文一直在关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去年全国两会,郑秉文和其他几位全国政协委员曾就此提出提案。去年10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对郑秉文等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作出答复时称,从实践上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稳定运行的有效保障。

“考虑到目前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还在深入推进,顶层设计、标准体系等还需要加强研究,还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现阶段还不具备立法的条件。”国家医疗保障局称,下一步,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加强相关法制建设方面的政策研究,听取法律、社会保障等领域专家意见,加强立法研究。

对此,郑秉文认为,立法与改革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还不足以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只能等条件具备以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才能进入立法程序。“于法有据,立法先行”,这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和方向。

在向春华看来,未来有必要通过规范化的方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可以由国务院发布规范性文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最好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条例。

“根据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有赖于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能够明晰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向春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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