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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医保部门解答: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

时间:2018-07-23 1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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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医保部门解答: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

东北网1月15日讯(记者 孙英鑫)1月1日起,哈尔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保人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时医疗费报销将有更多“红利”。近日,哈尔滨市医保部门就保险合并后,保险费如何征缴、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待遇等市民关心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解答。

合并实施后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合并实施后,哈尔滨市区及所辖县(市)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费率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增加0.6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保持不变。

合并后保险费如何征缴

用人单位补缴合并实施以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执行原政策;补缴合并实施以后费用的,按合并实施后政策核算应补缴费用额度。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收费项目合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停止使用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

合并实施后在职职工如何办理注销登记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与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范围应保持一致。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或参保关系转入的,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哈市规定缴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我市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参保险种新增,并按规定缴费。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的人员,同步停止其生育保险参保关系;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等注销登记的人员,同步终止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关系。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待遇

生育医疗费: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

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女职工。

本统筹区内或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怎么算

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区域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单位在参保职工停保3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超过3个月办理接续手续的,从办理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办理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用人单位职工,转入单位在参保职工停保3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本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可提供原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合并计算后生育保险连续缴纳满12个月的,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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