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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解读: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解读《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

时间:2022-10-24 03: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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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解读: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解读《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

(二十三) 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

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解读:个体经营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依法予以豁免登记:一是在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二是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

(二十四) 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

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零见面”,优化网上办事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线下办理的登记事项,通过电话、邮箱、传真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指导。放宽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可直接向经营场所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解读: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零见面”。经营者可通过市市场监管委的“天津市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 http://qydj.scjg./)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十五) 放宽经营异常状态标记条件。

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时间至底。在延长期内,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的,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鼓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推出各类年报帮扶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助力恢复生产经营。

解读: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规章,个体工商户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的法定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鉴于新冠疫情影响,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截止时间放宽至年底,一是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让经营者安心复工复产;二是保持信息公示工作的延续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推出各类宣传举措和帮扶措施,让个体工商户知晓并积极主动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共同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二十六) 顺延相关许可有效期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含特殊食品)个体经营者所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在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规模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备案管理。

解读:为深入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30号)通知精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含特殊食品)个体经营者所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30个工作日。目前,食品经营者可登录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址: http://spxk.scjg.)办理相关业务,咨询和资料递送可通过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办事指南及咨询电话可登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在线服务”—“资料下载”—“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模块查询。

关于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餐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一是明确备案主体。目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从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特定用餐对象集体用餐配送,且单餐配送数量合计超过100份的应到属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临时备案,经现场核查后同意备案的,可以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二是严格经营范围。从事临时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单位严禁超出食品经营许可核准的经营项目供餐,同时仅限向集体用餐单位提供热食类食品和配送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不得提供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三是严格加工制作管控。对食品加工制作条件、食品留样、食品包装与配送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将立即取消其临时集体用餐配送资格,收回其临时集体用餐配送备案证明。四是明确备案有效期限。临时集体用餐配送备案证明有效期至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当日,过期自动作废。

(二十七) 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开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用工信息平台,服务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有关政策、分类防控指南和要求。

解读:请广大个体工商户搜索并关注“天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微信公众号,查询了解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政策和分类防控指南。

记者郭晓莹

本期编辑:郭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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