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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税务:施策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时间:2020-08-14 06: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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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税务:施策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广东省江门市税务系统迅速行动、担当作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贯彻落实省“税务十条”,切实做到“能免就免、能减就减、能扣除就扣除”,精准施策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一、精准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救治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三)对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进口的罕见病药品、抗癌药品,符合规定的给予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征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罕见病药品、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自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符合规定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的,不征增值税。

(四)对政府给予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不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工作采取专业辅导、精简资料、便捷办理。

(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税务人员在战“疫”企业调研,送上税收优惠政策

(六)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医院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精准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扩大生产

(一)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充分研究实施对其充分释放产能“特事特办”支持措施,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即征即退,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精准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攻关

(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三)对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相关研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相关研究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六)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相关技术转让所得,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对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四、精准支持相关企业物资供应

(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三)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对符合规定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以及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业新购进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的设备、器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做好办税服务厅出入人员体温监测、登记等措施

五、精准支持社会各界公益捐赠

(一)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无偿提供服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四)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六)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七)对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组织,其接受捐赠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对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九)对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六、精准支持受影响行业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一)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二)对纳税人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四)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加收滞纳金。

(六)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八)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七、精准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

江门市税务局全面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服务,通过微信公众号、税企微信群、短信告知等方式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推送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费)提示和税收政策等,积极了解、响应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涉税诉求,通过线上方式为纳税人答疑解惑,收集诉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广东税务手机APP)、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各项税费业务,最大限度减少到大厅办税人员,减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在全市推行空白发票免费邮寄配送,市税务局联合邮政速递公司,以税务主导、邮政运作方式,对所有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线上申领空白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全年免费邮寄配送。

(三)推广使用各种电子办税渠道代开增值税发票,对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推荐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扩展网上代开纸质增值税发票免费邮寄配送服务范围,疫情防控期间,在全市推行代开纸质增值税发票免费邮寄配送服务;推动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鼓励支持增值税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江门市不动产交易、登记实行全流程“线上”办税。通过“江门税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江门税务官网”等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纳税申报、提交资料、缴纳税费、获取电子税票和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等涉税(费)事项;大力推广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线上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应用。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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