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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时间:2019-08-14 12: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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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资金融通、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山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呈现出市场主体稳定、质量逐步提高的良好局面,但也存在着一些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以及潜在的风险因素,制约着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信用风险有所上升。经济新常态下,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影响,不少中小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致使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加大,出现了代偿总额增加,提取的担保准备金上升等问题。如,某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中与农村信用社存在合作关系的有41家,但未及时履行代偿义务的就多达23家,涉及9个行社,大大地提高了农信社的不良贷款风险。此外,由于担保公司代偿法律诉讼时间长、抵押物难处置、借款人执行难等问题,导致代偿资金回收慢,直接造成了担保公司资金困难、无力代偿,形成了不良贷款。

反担保管理制度不健全。调查显示,部分担保公司在反担保的抵押物选择上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易引发一定的风险隐患。一是抵押物价值不足,且存在重复担保现象。部分担保公司为同一被担保企业在多家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反担保均为同一抵押物。表面上看,每家对应的反担保均充足,实际对应全部担保责任余额来看,抵押物价值明显不足。二是抵押物风险管理意识淡薄。调查发现,有的担保公司仅要求被担保公司签署抵押承诺,有的担保公司未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核,甚至出现过发生债务追偿后,通过房地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已经过户他人或抵押于他人的现象。

信用杠杆作用发挥有限。曾有研究表明,在正常情况下,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在3倍时,利润率在5%左右,放大倍数在5倍时,盈利能力大致也就只有10%左右。从山西省看,近年来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平均值在1.41 倍左右,且近三年来直线下降,到分别为1.544倍、1.406倍和1.226倍,融资担保机构信用杠杆作用难以发挥。

与银行的信息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不健全。调查显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银行都是独立对被担保企业开展调查,所获信息也缺乏相应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这不仅加大了对企业的调查成本,也使得银行在合作中保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尤其是对民营担保公司更是如此。另外,银行也未与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实际操作中,银行往往会要求担保公司承担全部风险,在被调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中,将近90%的担保公司承担了全部风险责任;在保证方式选择上,银行也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旦担保贷款出现逾期,银行则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代偿。这种风险承担方式加大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健全风险管理和分担机制,合理控制风险。一是强化融资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企业的过程管理。即发放贷款前要重点审核被担保企业信用状况;发放贷款后要重点关注贷款是否被挪用、跟踪被担保企业信用状况的变化,准确及时掌握企业风险状况,出现异常及时快速采取措施;合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制度中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自身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二是通过再担保分担风险。担保机构可依托省再担保、省农业担保等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政策性再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各方比较优势,实现再担保的风险分担、信用增信作用,以此扩大担保机构的业务规模,实现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一是严格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针对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担保公司应建立严密规范的内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风险监控制度。同时,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选择、反担保、后续管理等工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二是创新担保方式,提高业务能力。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担保方式,通过不同合作方式,扩大业务范围和合作银行范围,提高经营灵活性。三是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按照“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合理分担担保风险”的原则,合理规范地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担保行业,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的资本补充机制,以提高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四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员工整体素质。要求新设担保机构高层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具有相应专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同时聘请外部机构加大对担保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

加强信用增信工作,为银担合作搭建平台。一是规范有序地将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便于银行业对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了解并确定差异化管理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领域风险的监测预警,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促进银担合作稳健发展。二是大力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形成真正符合市场规则的“准入标准”,积极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和信用等级,使银担合作进行良性发展轨道。三是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入“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平台的信息共享服务,助力其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融资。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银行如发现担保公司有涉及违规经营或不能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行,及时通报各营业网点,避免产生交易风险,适时进行合作伙伴的调整和选择,防止不实担保带来的授信风险,并将这类担保机构列入“黑名单”。

发挥地方政府扶持作用,积极提供政策支持。一是建议政府每年在当地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担保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建立稳固的风险资金补偿机制,通过定期投入,定期拨付,为担保机构补充资金。并对符合条件的风险金补偿申请及时受理并将款项划拨到账,将风险补偿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建议地方政府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三是建议政府在税收减免、专项资金补助和担保费用补贴等各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减轻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压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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