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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4-07-29 0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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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4月22日,江门发布《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实行住房限购政策。该通知自4月22日开始施行,通知中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江门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江门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拥有1套住房但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江门市户籍家庭提供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江门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及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江门市户籍院士、领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出具证明,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四)在我市无住房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五)上述限购政策的执行区域为蓬江区(全区)、江海区(全区)及新会区会城街道。

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30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6号)等文件规定,对我市限购区域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一)居民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居民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居民家庭在我市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对在我市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五)上述政策的执行区域为蓬江区(全区)、江海区(全区)及新会区会城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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