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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出台15条举措促楼市平稳健康发展

时间:2020-04-10 22: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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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出台15条举措促楼市平稳健康发展

提示语

4月10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扬府发〔〕49号)。这项新政结合扬州房地产市场实际,着重从供给侧发力,通过“稳”用地市场、“严”价格管理、“控”交易行为、“重”日常监管4个重点、15条具体举措,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作为一个关系百姓生计的重要行业,房地产行业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市场总体保持“量升价稳”。4月10日,在广泛调研、充分吸取意见的基础上,扬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自4月11日起实施,所指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重点1“稳”用地市场

严防捂地待涨行为

《通知》指出,扬州将加强商品住宅用地市场管理。例如我市将编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及时公布土地供应和待开发上市量;明确商品住宅用地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明确竞拍企业的开发资质、自有资金来源、竞拍数量等,加强商品住宅用地成交价格的控制等。

“只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有资格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的招拍挂。”《通知》指出,当土地竞拍达到指导价时,将住房销售模式由预售改为现房销售,当土地竞拍达到最高限价时,中止现场竞价,对有意继续竞价的企业采用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中拍人。

对那些超过2年不开发、配套设施未先建到位的,逐一清查处理,严防捂地待涨行为。

重点2“严”价格管理

违反将暂停项目网签

在房价上,我市出台了具体管控举措。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价格,经市物价部门备案后,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住房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严禁将商品住房总价不合理拆分、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捆绑销售车位(库)。

市物价部门将加强对商品住房的成本核算,备案价不得高于周边地块同类型住房的价格,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住房成交均价,及时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对违反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行为,市房管部门一律暂停项目网签,暂缓商品住房的预售许可手续办理。

重点3“控”交易行为

积极防范“炒卖期房”

设置已购商品住房转让年限、预售商品住房不得用于抵押、严控新建商品房备案合同变更、发挥综合治税调控作用、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我市对于商品住房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了积极管控。

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2年内限制上市交易。同时,我市将积极防范“炒卖期房”的行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后续管理,1年内不得办理购房人变更手续;已撤销备案合同的商品住房,1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此外,我市将坚持租售并举,以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就业为导向,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采用“互联网+房屋租赁+生活服务”的方式,建设扬州市住房公共租赁平台,为广大创业就业者提供线上房产信息服务、线下交易和生活服务,推动“就业、创业、置业”有机融合,打造宜居城市“新名片”。

重点4“重”日常监管

违法违规行为将联合惩戒

扬州将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营造一个平稳健康的发展环境。

“我市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安全、环境配套及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通知》指出,要建立健全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数据、制造市场恐慌、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资质申报,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暂停网签,停止办理后续预(销)售手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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