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翟芯冉)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云南实际,对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工作作出安排。
《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为5年。
《通知》提出,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选址,不得在九大高原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国家规定的公共设施安全区等禁止区域布置设施农业用地,原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应逐步退出,养殖设施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
要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严格控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
要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
另外,《通知》要求,经营者、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要严格落实使用和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