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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伏期可能无传染性 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时间:2023-03-19 06: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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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伏期可能无传染性 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23日讯(记者 李丹)2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国家卫健委官网获悉,22日晚,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指出,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认识,疾病的潜伏期最长约为14天,病例存在人传人情况,参照SARS和MERS的防控经验判断,潜伏期可能无传染性。

据悉,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研究进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以及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病例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等9项防控措施,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以促进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可能的感染来源,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方案》指出,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

在病例发现与报告上,《方案》指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病例发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有无哺乳动物、禽类等接触史,尤其是野生动物接触史,以及有无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

病例报告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诊断类型、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标本采集与检测上,《方案》指出,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区)级疾控机构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等)、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3~4周的恢复期血清。

《方案》指出,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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