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700字范文 > 南京检察机关22条措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南京检察机关22条措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21-09-11 06:29:11

相关推荐

南京检察机关22条措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正义网南京3月26日电(记者崔洁通讯员雒呈瑞)“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对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赔偿企业,可以以污染设备技术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抵扣部分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对经济的冲击,尽力帮助民营企业快速复工复产,省市委、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3月24日,南京市检察院出台《南京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22条,强调分从保护原则、打击犯罪范围、法律适应、强化监督等多个方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据介绍,《意见》规定了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必须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等“六个坚持”原则,重点对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办理过程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严格把握涉民营企业犯罪认定标准,对形式上符合刑法罪名规定,但没有社会危害性或危害性不大的,不轻易批捕起诉;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凡是认罪认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企业经营活动正常风险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等,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同时,对经审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在押的涉民营企业人员,逐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慎重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

《意见》强调要从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入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插手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以不法手段破坏市场公平营商环境犯罪;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违法等多种犯罪行为,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意见》指出要加强法律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对法院超期限办案的监督,重点审查民营企业财产被保全的案件,防止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托民事行政检察职责和公益诉讼,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有效保障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的平等参与权,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自我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

《意见》要求优化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办案方式方法,建立涉产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当事人和解机制;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人员申诉权,特别是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定期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走访调研活动,主动了解民营企业诉求。与政法委、工商联、法院等部门联合成立保护民营企业联系协调小组,就有关重点、难点维权事项进行专题研究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创新性的提出,对能够实现绿色生产转型的、实施过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赔偿企业,在满足生态环境安全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延长环境修复赔偿金缴纳期限、分批赔偿、合理提取年度利润、以污染设备技术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抵扣部分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意见》明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细化举措,明确任务落实的具体部门、人员、时间节点和工作标准,建立督查督办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