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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 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 降低保险公司税收负担 打破医疗“信息孤岛”

时间:2018-10-27 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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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 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 降低保险公司税收负担  打破医疗“信息孤岛”

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 降低保险公司税收负担 打破医疗“信息孤岛” -03-05 03:01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李致鸿北京报道

导读

“要把公共医疗数据打通,必须由政府推动,否则信息共享问题将成为影响商业医疗保险的最大不利因素。”

又到全国两会时,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带着自己的提案再次出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周延礼将向本次大会提交“提高寿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加大对扶贫领域小额意外险的财税支持力度”、“建立医疗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等相关的多份提案。

提高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

“提高寿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是周延礼颇为关心的话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的规定),寿险公司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周延礼认为:“寿险公司退保金存在滞后性,与财产险公司不同,退保金基本源自以前年度承保收入,且手续费已在以前年度调整。寿险公司退保金需要单独核算,不能冲减当期保费收入,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将退保费直接从保费收入中剔除,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当期净保费收入,也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当期的合理经营成本,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因此退保金从保费收入中扣除不合理。”

事实上,全部保费收入的范围亦不明确。周延礼解释称,根据财税[]29号的规定,寿险公司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在计算手续费和佣金扣除限额时,对保费收入的范围未做明确规定。

进一步看,根据保险企业会计准则2号解释,寿险公司的万能险、投连险等原计入保费收入的部分被认定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不能按照之前的保费收入进行核算,规定使得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确认较之前有一定比例缩减。

而与万能险、投连险等相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核算为其他业务成本,这一成本是否可以与保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合并扣除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由于万能险、投连险核算为负债科目,但其产生的例如保单初始费用收入、保单管理收入、保户储金管理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可以认定为寿险公司保费收入一部分计算扣除限额,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退保金会随着寿险公司发展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这意味着不论未来是否发生退保,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已成为沉没成本,手续费佣金支出已真实发生,且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从会计的客观性原则考虑,退保费不应从保费收入中剔除来计算扣除限额,建议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扣除退保金)的10%计算扣除限额。”周延礼续称。

此外,在扣除比例上,周延礼表示,10%的扣除比例偏低。“随着寿险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展业成本的不断增加,手续费佣金支出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中占比越来越大。以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后的净保费收入口径计算,当年手续费佣金支出的占比远高于10%,仍然以10%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不合理,将会导致寿险公司的税收负担增加,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高寿险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

扶贫小额意外险纳入免增值税

周延礼亦关注对扶贫小额意外险保费收入减免增值税。扶贫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面向农村贫困群众的一种保险产品。

周延礼指出,防范意外风险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短板,因意外风险致贫返贫导致的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开展扶贫小额意外险工作,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贫困户因意外伤亡产生的经济负担,防止贫困程度加深,也是创新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措施,尤其针对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推出的意外伤害保险,还能有效化解放贷金融机构的呆坏账风险,符合精准扶贫的总体要求。

当前,各地多采取“政府+保险+贫困人员”的模式,通过财政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保费补贴,从需求端推动扶贫小额意外险投保工作的开展。“但在农村地区开展扶贫险业务投入大、风险高、利润薄,保险公司积极性较低,保险供给相对不足,扶贫小额意外险覆盖率仍不高。”周延礼强调。

他指出,金融扶贫要基于商业可持续性的原则。为激发保险公司对扶贫工作的积极性,除监管支持政策之外,还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增值税减免,合理降低贫困地区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成本,强化对保险扶贫的正向激励。

周延礼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显示,当前我国对农牧保险业务、金融机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等免征增值税;此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同样免征增值税。建议财税部门将增值税减免范围扩大至农村扶贫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激励引导保险公司扩大扶贫保险供给,使保险在助推脱贫攻坚中发挥更大作用。”

建立医疗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

谈及关于建立医疗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的话题,周延礼表示,近年来,居民医疗需求不断提升、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治理作用日益提升。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理赔作业、风险管控等方面,都离不开海量的数据支持。但是目前我国医疗、医保和医药卫生数据缺乏整合,存在社保部门、公立医院对医疗数据垄断的问题,亟需由政府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医疗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打破医疗信息的“信息孤岛”,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商业保险公司与各地基本医保、医疗机构就医疗信息进行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周延礼以数据为例,根据原保监会统计的健康险公司-财务数据显示,大部分健康险公司赔付率高于80%,费用率相对较高,盈利压力较大,相关医疗数据的缺乏成为了发展的瓶颈因素之一。

从风险管理看,现阶段我国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缺少可得性和开放度,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规避“逆向选择”风险,也无法通过介入医疗服务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从定价管理讲,数据匮乏决定了产品定价还处在粗放阶段,只能参照行业生命表进行定价,维度粗糙,依据有限,很难提供具备个性化的精细定价服务,制约了服务水平的提升。

周延礼表示:“,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互联互通的健康信息平台,我国医疗信息化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全国2.5万家公立医院的医疗数据是核心数据掌握者,然而其并无分享数据的意愿。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医院处于弱势地位,现阶段有实力的保险公司选择自建医院打通数据问题,但此种模式成本较高,并不适合在全行业进行推广。要把公共医疗数据打通,必须由政府推动,否则信息共享问题将成为影响商业医疗保险的最大不利因素。”

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周延礼建议,可以健全个人电子病历系统,提升医疗信息标准化水平。“从起,原卫生部开始推行健康档案电子化,但传统医院信息互通互联的成本很高,意愿不强。更难以解决的问题是,虽然电子病历的使用覆盖面不断提升,但这些信息在标准化和互操作性方面存在很大缺陷,各类医学术语表达不一,数据系统建设标准不一,各个系统之间难以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产生大量的信息孤岛。对此,必须要通过监管牵头、行业协作、设定标准、开源开放的方式来推进健康信息技术的标准化工作,提升卫生信息系统交互能力,为实现医疗数据的可信可换提供基础。”

与此同时,需要建立保险行业数据与社会医保数据的系统对接。“目前,国家正在建立的医疗卫生大数据系统实现了与社会医疗保险系统的快捷结算,但与商业健康保险尚未建立数据连接。实现医疗系统大数据与上百家商业保险公司一一对接并不现实,打通社会医疗数据系统与保险行业数据库的互通互联更有意义。可由银保监会或保险业协会牵头建立商业健康保险大数据系统,与社会医保数据库完成对接,而后由国家卫生管理部门或医保管理部门进行医疗系统大数据的营运管理,保险监管负责行业数据库的运营管理,双向对接。商业健康保险数据库可根据保险公司信息需求适当收费,补充数据运营成本。”

但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立法规范保障信息隐私问题,防止数据滥用。数据库形成后,如何在保障患者隐私的基础上实现数据的交流互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挑战。首先应通过立法或制订相关政策,明确医疗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数据适用范围,对使用者进行资质审查和授权,防止数据盗用。同时,各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客户隐私信息的管理,防止因数据信息系统出现漏洞,或内部人员利用数据牟利而导致的信息泄露情况。”周延礼强调。

(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

(责任编辑: 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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