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办理门诊特殊
慢性病认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5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保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医保发〔〕14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和备案工作,切实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慢性病患者及时享受医疗保障的各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好先享受待遇后备案制度
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断为《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将认定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后,患者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各级医保部门要委托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并发放门诊特殊慢性病卡,同时要做好备案和事后监管。
二、调整完善医保信息系统
各级医保部门要与信息系统开发商沟通,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开放医保端口授权权限,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录入相关信息功能,方便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到相关医疗待遇。
三、简化程序,减少备案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建档立卡人员名单、疾病诊断和认定时间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四、主动下沉服务,确保应办尽办
各级卫生健康、医保、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驻村干部的作用,积极开展集中宣传、集中办卡、进村办、上门办等活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基层家庭医生对贫困人口患门诊特殊慢性病情况进行全面筛查,对疑似慢性病患者,要会同扶贫专干组织和动员贫困人口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检查诊断;医保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卡流程,对已认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贫困患者全部给予办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1月18日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