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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10-03 08: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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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效率,做好健康扶贫,助力全市脱贫攻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75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实施意见》(固政办发[]47号)和《关于印发 固原市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固政办发[]4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筹集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全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报销标准、次均费用、参保人员就医需求和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调整普通门诊统筹筹集标准,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筹集标准继续执行45元/人、年,以后年度根据实际运行和考核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逐步提高。

二、调整普通门诊统筹部分控制指标

(一)将门诊补偿人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分布比例由4:6调整为4.5:5.5。

(二)及时兑现一般诊疗费,将年度乡村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补偿额占当年该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保基金总支付额的最高比例调整为25%。

(三)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扩大为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三项目录”的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用。其中,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等方面的费用占总费用的最高比例不超过15%。

三、完善普通门诊统筹考核奖励机制

立足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围绕履职情况,合理确定普通门诊统筹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范围,强化激励约束,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能够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的考核奖励办法。进一步强化对门诊统筹的检查考核,强化以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为核心的奖励分担机制,将医务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公共卫生经费、一般诊疗费、签约服务费及门诊统筹奖励资金的兑现一并纳入考核分配范围,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促进普通门诊统筹工作规范全面发展。具体办法由市卫计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明确一般诊疗费的使用范围,一般诊疗费及考核奖励部分主要用于家庭医生签约、医疗专家下基层坐诊补贴及乡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事服务费。

四、强化组织实施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是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调,既要组织落实好这项惠民政策,又要加强监管,使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同时,进一步促进基本医疗,确保常见病、慢性病在基层得以诊治。要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医疗服务真正下沉,方便广大参保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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