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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2-08 0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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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力度,部分城市和地区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我省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艰巨,不少地方水源短缺,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铁、锰、镉超标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

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等部门,根据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水资源情况,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抓紧组织编制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明确我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依法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因地制宜加强水源保护区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建设,严禁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加强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限期解决。抓紧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大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发展节水型工业;利用价格杠杆,合理调配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要以保护水源地为重点,加强流域特别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协调,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流域水污染状况,研究解决全流域水环境问题。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企业无证排污。要在核定水环境容量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完善排污申报制度,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重点,引导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加大对冶金、煤炭、化工、造纸等行业的水污染治理力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责令停产或关闭。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科学使用化肥,提高化肥的综合利用率。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降低农产品、土壤中的农药残留量。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提倡农牧结合、种养业一体化,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认真做好道路和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加快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采取集中供水、分质供水、分散供水以及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等措施,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认真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十一五”规划,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等饮用水水质不达标问题和库区、深山区移民安置点的饮水问题。加强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二次供水和自备水定期送检制度。加大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投入力度,大力推进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建立良性循环的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大城市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力度

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提高供水能力,扩大供水范围,保障供水安全。要按照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加快城市供水水源建设,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制定城市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区域供水规划,合理选择供水水源,整合取水口。各地要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化管网布局,降低管网污染。要逐步实施以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为重点的水厂技术改造,改善供水条件,保证供水水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必须经卫生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照城市水源条件,开展城区和城市附近的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障特殊情况下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供应。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再生利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给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认真编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各设区市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各县级市底前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各县城要适时启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逐步解决小城镇的污水处理问题,推广经济适用、高效的简易污水处理技术。乡镇密集地区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充分发挥城市基础设施的辐射作用,对不同乡镇的污水实行统一处理。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安排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逐步实现污水的再生利用。

六、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供水企业要按照要求建设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并与当地环境监测站联网。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定期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加大检测设备的投入,增加检测项目,积极采用水质在线检测技术和设备,提高检测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力争在全省11个市建立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点,“十一五”期间完成全省县级水质监测网点建设。

七、建立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各设区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各地要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人员、技术和物质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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