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9月,王某与某商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租赁该商场一楼面积近200平方米的铺面用于开火锅店,租期五年,每月租金2万元,租金半年交付一次,装修门市费用、水电气费、物管费由王某承担。
火锅店于11月开始营业,刚开始生意还不错。正当王某准备趁着过年大赚一笔时,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了,火锅店不得不从1月25日起暂停营业。目前虽逐渐恢复营业,但火锅店的收入仍然入不敷出。
王某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商场减免租金,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该商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请求减免2月至3月的租金。
问答时间
1.因受疫情影响,承租人是否可以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两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即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对约定解除作出了规定,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答记者问时明确,因疫情防控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但对于餐饮行业来说,疫情防控措施只是暂时的。
本案中,王某所经营的火锅店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造成了近三个月的经营损失,但并未导致其与商场之间为期五年的租赁期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从维护市场稳定的角度出发,法律鼓励双方当事人诚实履行合同,双方可以根据疫情形势就租金、租期进行变更或补充。
2.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因疫情防控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营业的,可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主张减免租金。
同时应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出租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意保存证据,如相关部门关于暂停营业的相关通知、公告,通知对方的电话、微信聊天记录、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法官说】
疫情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对于合同双方均会产生不利损失,此时更需要双方互谅互让,及时有效协调沟通,共同降低损失,才能互利共赢、度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