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曲海青 栾心龙
4月25日19时20分,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UU3596大型汽车,沿青岛市即墨区蓝王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在岚周路与蓝王路路口时,魏某某未按信号灯指示行驶与驾驶小型汽车正常行驶的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故魏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孙某某与其车上乘客宋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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