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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请假公司不批 员工自行休假算旷工吗?

时间:2020-10-14 04: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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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请假公司不批 员工自行休假算旷工吗?

案例:孙武系北京大明公司员工,3月8日孙武有事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公司没有批,然后孙武就不去上班了,3月14日,公司以其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孙武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用工单位是否可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户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基于以上法条分析得知,旷工并非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且通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未有与旷工相关的条文规定和表述。实际上劳动法律中对于旷工几天,可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所以单位制度中约定旷工一天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想以旷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之一,必须以合法程序在企业内部劳动规章中加以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以下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而在本案中,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犯有以下错误的或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由于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在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一年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的或连续旷工两个工作日”的旷工处罚规定并公示了的。因此,北京大明公司可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请假未经批准,算旷工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孙武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仲裁阶段,孙武提交请假录音,内容为:“孙武:我想请个长假…王某伟:你明天最起码得去趟单位得把这东西交给他一下啊,他接不接的先得让他了解一下这事是不是…孙武:嗯,明天再说吧王工”。

一般情形下,请假未批准缺勤属于旷工,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但劳动者缺勤是因为不可抗力、见义勇为、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当除外。劳动者请事假,是因为个人私事而请假,没有特别的情由,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批准。而孙武提供的录音中,明显可以听出孙武没有正当理由请假,且用工单位并未批准,他就直接没有去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孙武的行为属于无故旷工,公司与孙武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孙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案经北京高院审查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孙武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孙武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中8.7(9)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孙武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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