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武汉市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十一条",从金融、财税、保险、用地、项目建设等十一个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具体、可量化的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帮助农业企业降低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
武汉市江夏区设施农业提档升级有力推进
十一条中,将对纳入支持名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本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发放贷款给予100%财政贴息。
对于1月25日以来到期贷款,贷款银行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结合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6月30日。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
继续实施稻谷补贴实施政策,水稻生产功能区根据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的早稻,纳入稻谷补贴范围予以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年出栏量1万头以下猪场进行"现代化、全封闭、可循环、无污染"升级扩建,使设计年出栏量达到1万头以上,按照设计年出栏量每1万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0万元。每新增1万头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大力支持新型水产经营主体,发展成为水产电商主体,建立水产业电商联盟,加快构建平战结合的水产品产销供应链。
落实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电、气价格参照相关规定按优惠政策执行。
安排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7000万元,丰富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适当提高单位保额保障标准。
新编区街(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同时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振兴事业,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购置补贴的支持力度。
此次主要帮助的对象是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四类主体,主要支持方面是金融支持、财税支持、要素支撑、服务保障,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难。
【来源:湖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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