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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0-01-23 12: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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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稷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稷政通字〔〕4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为县城东至人民东路(含),南至108国道(含),西至丰喜路(含),北至育英街(含)以内的区域。

二、除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区域、场所一律禁止燃放: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敬(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

6、风景名胜区和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8、其它重点防护区。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等相关服务。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督促业主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承办宴席、庆典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 0359--552236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稷山县人民政府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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