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很多人一样,昨天晚上就期待着孟晚舟获释的消息。一大早醒来,还是失望了!
特别是,看到加法官的判决,对西方所谓的“司法独立”有了更新的认识。
朋友讲,你可以骂加拿大这些政客,但不要骂加拿大法官,他们是最坚持原则的一群人。
不得不说,生活中,这种认知具有相当的基础,即很多人认同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正、独立”。
而加法官的判决,对这种西方“基本价值”的“解读”,刷新了“西方价值的高度”。
我们来一起研读加拿大法院的判决。
加法院判定,孟晚舟行为构成在加拿大法下的”欺诈“,符合”双重犯罪“标准。
美国认为孟晚舟犯了罪,申请在加拿大引渡她去美国受审。根据美国的指控,加拿大法院的判决的关键是,判定孟晚舟对汇丰银行隐瞒华为在伊朗从事经营的行为,是否在加拿大法下也构成”欺诈“罪名。
而孟晚舟辩护律师的立场很简单:
因为加拿大对伊朗没有制裁,所以不管孟晚舟对汇丰有没有故意隐瞒的行为都没有关系。
而”欺诈“在加拿大法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知悉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不当陈述;
2、知悉自己的行为会给接受故意不当陈述方带来损害。
加拿大检察机关的立场则是:
1、即使不考虑美国的制裁伊朗法律,孟晚舟的行为也构成了”欺诈“;
2、判定是否欺诈,不能够排除考虑国外法律。
加拿大法院认为,
1、如果不考虑美国制裁伊朗的法律,只考虑孟晚舟的行为的话,在加拿大法下并不必然能得出其行为会给汇丰银行带来损害。
2、因为加拿大法律下的”欺诈“罪名,需要在行为和损害后果建立关系。
加拿大法院转过来又说,
在考虑加拿大法下是否构成欺诈的时候,需要考虑美国的制裁法律。
这话锋转的真够快的!
孟晚舟的辩护律师说,
因为加拿大没有对伊朗制裁的法律,因此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不会对银行产生责任,因此加拿大法下”欺诈“罪名是不成立的。
但是,加法官说,你不能这么考虑,你应该考虑的是,一个受制于美国制裁法律的银行在加拿大开设的分行,因为孟晚舟的行为会不会遭受损失。如果是美国的银行在加拿大开设分行的话,会因为孟晚舟的行为遭受损失。因此这就符合加拿大法下”欺诈“的罪名了。
然后,用了很长篇幅解释,为啥在考虑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是否构成“欺诈”罪名,需要考虑美国的制裁法律。
加法官说,如果不考虑的话,就会严重限制到加拿大国际义务的履行,会给犯罪者带来更多可能逃避惩罚的机会。
孟晚舟律师团队认为,
如果考虑美国制裁法律实际上导致了美国法在加拿大的适用。
加法官的观点是,
加拿大的法院有权考虑这些法律,是不是和加拿大所倡导的基本价值观符合。
因此,在考虑美国制裁法律的情况下,加拿大法院认为,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法下构成“欺诈”。
强词夺理!这是什么逻辑?
无法可依,就说价值观相同?
加法官的依据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1、加法官承认:加拿大没有涉及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制裁令。
2、加拿大《引渡法》与《加美引渡条约》不支持出于政治目的的引渡:美国对于华为的制裁很明显是出于政治目的。
3、加方面执法时存在拘捕程序上的瑕疵:12月1日,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被捕,理由是怀疑其违反美国对伊朗的贸易制裁,并非法逼迫她交出手机信息,将其分享给美国联邦调查局(FBI)。
4、美向加方提供的对孟晚舟引渡申请指控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可能:根据加拿大法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加法官的判决过于武断。
加拿大刑事辩护律师、引渡法权威加里·波特丁表示,孟晚舟案本质是政治议题,而不仅仅是法律议题。
在他看来,美国的司法体系相较加拿大可谓“耻辱”(disgrace)、“无法辨认”(unrecognizable)。“为了世界和平,美国是最不应该被引渡去的地方。”
或许,加拿大这位大律师的话,能帮助我们更好理解西方的所谓“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