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月9日),在浙江义乌某路口,刘某骑电动车闯红灯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小货车撞飞数米,事故造成刘某颅内出血。
来源:见水印
事故发生后,电动车车主被送往医院。经检查其颅内出血,不过无生命危险。事故造成双方车损预计在1000元左右。
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且货车司机无责。家属自称弱势群体,对认定结果不满意,还对交警进行质问,交警答复我们讲的是法律。
此判责结果一出,一定会赢得广大司机朋友的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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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开车出门的朋友最讨厌的就是见缝就窜的电动车,至于前面所提闯红灯者更甚。当然,我们讨厌他们没有安全意识、骑行不规范,但我们也不会在骑行者被撞后叫好,这是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情愫,也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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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混合交通工具出行者,我平时根据情况骑单车、摩托和汽车。因为平时开车,所以我在骑行时特别注意交通信号灯;因为平时骑车,所以我在开车时特别注意前方盲区和转向时后方的骑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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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几乎所有的司机朋友都会有这种意识,至于浙江义乌的这次小型交通事故,确实是因为闯红灯的电动车打得一个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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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要讲因果与权责的,交警的判法也是没毛病。电动车家属认为电动车是弱势群体,道德可以同情弱者,但法律不能认定谁弱谁有理!
我所住的那一片中间有一条快速干道,平时去买菜得走一段路上过街天桥才能到达对面的市场。马路上是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快速通道限速70Km/H,是不允许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过的。
有人为了节省时间或者偷懒,会从中间被人踩踏出来的路线横穿马路,以最短的时间到达市场。人一多,自然就要出事。
有一妇人从路中间横穿马路时被快速通过的汽车撞上,人倒是活着但也算是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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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道路交通相关的法律确实是偏袒于弱者的。
当时我清晰得记得责任的划分是骑车占主要责任,行人占次要责任。被撞的妇人其实家庭条件很不错,而车主经济条件很一般,可现在还得赔付高额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究竟谁是弱者?
不守规矩的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让别人摊上事,这种悲哀已经是过去式。如果这样的判法在当下这个信息十分发达,社会文明日益进步的今天还未改观,那可能就是我们共同的悲哀!
有网友戏称:司机不光不能受惩罚,还应该让挨撞的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车辆损坏维修费。
这个意见看起来还是很前卫的,我之前看过一个国外的短视频,记录的是红灯亮起后,那些车头越过斑马线的汽车,人们可以很坦然地上从车身越过。看起来好像很野蛮,实际上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文明!不守规矩的,就是应该受到外界合理的惩罚而不受法律约束。
结语
希望法律不偏不倚,弱者可以被保护,但是不可以被偏袒,更不能把谁弱谁有理当作逃避追究自己的挡箭牌,舆论永远是偏向有理者的,法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