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 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工作,有效防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实施严格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在秸秆禁烧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三、在秸秆限烧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限烧。
四、四平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出现大风天气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停止秸秆露天限烧计划,禁止焚烧秸秆。
五、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活动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10月11日
来源:四平日报
吉林日报全媒体 编辑:赵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