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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真的成了“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吗”?

时间:2024-07-11 10: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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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真的成了“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吗”?

3月29日,云南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通报一起15岁少女酒店坠楼案件。云南昭阳警方29日凌晨3时许通报:经査,3月26日,犯罪嫌疑人施某秀(女,16岁)与洪某连(女,50岁)邀约被害人耿某(女,15岁)到昭阳区珠泉路钻石商务公寓卖淫,耿某不愿意,施某秀便指使陈某(男,15岁)、王某绕(男,18岁)持刀和皮带对耿某进行威胁,耿某待陈某、王某绕走出房间后,乘施某秀不备,遂从钻石商务公寓五楼房间窗口跳下后受伤。

公安机关于当晚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经审讯,四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被害人耿某正在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陈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

四人这种令人发指的恶行本该受到严惩,然而本案中陈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我想请问“”另行处理”是什么意思,又是和往常一样,家长批评教育领回家以后完事吗?笔者每次看到这样的事件,内心都忧愤难平,不禁又想到了去年大连10岁女童王某被杀的事件:10月20日下午3点20分,王某从美术班下课返家途中,在街上遇到同住小区的蔡某,其将王某骗到家中欲图谋不轨,王某反抗被其连捅七刀,事后将王某尸体拖到灌木丛中隐藏。因蔡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强制收容教养两年。

10岁的可爱小女孩王某早已成了屈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的冤魂!如今,罪恶的一幕又在重演。陈某用暴力手段胁迫他人卖淫,竟然可以逍遥法外,而且国家有明文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并不会对将其犯罪行为对外公布,也不会记录在案。还有,本案中的主谋施某,刚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会受到轻判。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着巨大的漏洞,无法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尤其是当施暴者和被害者都是未成年的情况下,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往往只保护了施暴者,成了广大网友口中的“未成年人渣保护法”。有关方面不妨认真严肃的去想想。保护未成年人,不能盲目的一刀切,对一些诸如盗窃,打架斗殴等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行为,对此类未成年人可以加强教育,心理矫治,预防其滑向犯罪的深渊;而强奸,杀人等性质和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对此类未成年人施暴者反而应该重罚,杜绝其“犯罪不坐牢”的侥幸心理,不纵容恶劣的未成年施暴者,还社会以安宁!

亲爱的读者,你认为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保护的是被害者还是施暴者?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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