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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 小编整理了行政复议相关案例

时间:2020-02-19 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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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20周年 小编整理了行政复议相关案例

以下案例节选自尉犁县政府网 >> 网站专栏>> 行政复议 内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一)

中的部分内容。

袁某甲不服某区政府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袁某甲

被申请人:某区政府

第三人:袁某乙

复议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50000元。

申请人认为,袁某乙并非农村居民,不具有申请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资格,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因维权身心疲惫,并支付了相应费用,请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赔偿。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第三人虽为城镇居民,但其翻建老屋系其父继承所得,其本人常住案涉村,因此,具有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的资格。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城镇居民,其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时提交了《证明》、报纸遗失公告,拟证明其户原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遗失。经核实,该证据与事实不符,第三人原并未持有该证。行政复议期间,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撤销了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但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未予支持。申请人、第三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均未提起诉讼。

【焦点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

一、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本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本案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中提出本案申请人不具有申请本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行政复议法律体系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条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行政复议法法律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是,申请人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即其权利义务受到某一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律体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物权时,对相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享有特定的支配权。如果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是经行政机关批准、许可后实施的,拥有相邻权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的批准、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所建房屋与第三人在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许可的土地上所建房屋相邻,两房屋最短距离仅有1-2米,存在相邻关系。复议机关认为,相邻关系存在即可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具有申请本行政复议案件的主体资格。

二、第三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的行政许可如何处理。

本案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系区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作出的批准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请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向被申请人提交虚假的证明材料。因此,被申请人依据该材料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事实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沟通后,被申请人主动作出撤销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决定。因仍存在家庭纠纷等原因,申请人未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最终做出了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三、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本案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认为其因维权身心疲惫,并支付了相应费用,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50000元。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应被确认违法,行政赔偿的前提已经成立,故应当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复议机关需判断申请人主张的赔偿是否属于侵害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复议机关认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应根据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划分,具体看损害的发生是否介入了其它因素。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原告因第三人违法建设行为不断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产生的“身心疲惫”、“维权费用”之间的关系系间接因果关系,且申请人也未提供被申请人的批准行为给其造成直接损害的证明材料。因此,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主张的赔偿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对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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