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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利率优惠 财政资金还给贴息 本市新基建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出台

时间:2023-09-23 0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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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利率优惠 财政资金还给贴息 本市新基建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出台

《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近日印发,自9月15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共17条,提出将鼓励合作银行提供不高于基准利率的优惠利率支持“新网络、新设施、新平台、新终端”等4大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总规模达1000亿元以上。

财政资金将按领域分工进行贴息,按照先付后贴原则,当优惠利率高于2%(含)时,提供1或者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低于2%时,利息补贴不高于优惠利率的50%,且合作银行优惠利率减去贴息后的实际利率不低于1%。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详↓

制定《指导意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在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进行贴息

首先由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资金,在此基础上,由相关财政资金对其中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贴息。

各有关资金按领域分工进行贴息

在不突破现有专项资金总规模的前提下,由相关市级专项资金贴息,并指导区级专项资金参与贴息。

《指导意见》不对其它专项资金内部管理流程进行规定

重点对贴息范围、贴息规则、专项资金贴息分工、合作银行选择标准等进行统一规定。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01优惠利率信贷专项支持方向

鼓励合作银行建立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利率信贷资金,总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重点支持《行动方案》提出的“新网络、新设施、新平台、新终端”等4大重点领域。

02贴息支持范围

市级建设财力:支持“新设施”中的科教基础设施,“新基建”重大示范工程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新平台”,“新设施”中的产业创新基础设施,以及 “新终端”项目和工程包

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网络”项目

以上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

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商务区专项资金择优支持本区域内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总投资规模低于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区支持

原则上不享受本贴息支持的项目:

数据中心等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指标项目

购买土地或不含重要功能的房屋建设项目

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项目

已享受有关政府资金其他贴息的项目

03合作银行选择

合作银行负责组织受理信贷项目,开展独立审贷和信贷风险控制,对项目进行贷款和日常监管。主要条件如下:

提供专门优惠利率

在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优惠贷款利率应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予以一定优惠:

具备相应信贷规模

为保证效率,合作银行应为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其他持续在沪经营、综合贡献度较大的商业银行;其中,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应在沪设有经营分支机构,目前在沪对公信贷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

设立快速审贷通道

合作银行设立不少于200亿元的“新基建”信贷资金,并设置快速审批通道优先安排审批,一般在4周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

建立专门服务力量

针对“新基建”建立专门信贷制度和团队。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会同相关单位,以优惠性、稳定性、便利性、竞争性为原则,按照上述条件择优选择一批合作银行,报市政府审定;市战新办每年初对上一年审贷和放款等情况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合作银行名单;其他有关银行满足上述要求,可及时申请纳入合作银行名单;贷款贴息期间,若LPR出现重大调整,由市战新办会同相关单位视情况调整优惠利率及贴息标准。

04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按季度通过合作银行向相关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贴息。

合作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为人民币贷款,仅限于项目贷款,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

05贴息标准

当合作银行优惠利率高于2%(含)时,资金管理部门在合作银行优惠利率基础上提供不高于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降低企事业单位贷款成本;其中,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贷款对象,或者项目类型为社会治理和民生服务类的“新终端”项目,以及“新基建”重大示范工程,利息补贴为1.5个百分点,其余项目利息补贴为1个百分点。

当合作银行优惠利率低于2%时,利息补贴不高于优惠利率的50%,且合作银行优惠利率减去贴息后的实际利率不低于1%。

市政府不承担除贴息以外的任何信贷风险。

06贴息期限

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贴息,贷款投放日不晚于7月底,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贴息期限。市战新办会同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首轮贴息执行情况和成效,研究滚动实施政策。

07申报和审核流程

申报

由合作银行汇总审核项目申请后,按相关资金管理程序集中上报有关部门。

评估和审核

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由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评估和审核。

拨付

资金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向合作银行和项目单位进行批复,并确定资金计划,定期向对口财政部门请款。由对口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资金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开展贴息核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08协调服务机制

依托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机制,市战新办定期向合作银行提供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和工程清单,各牵头单位确定联络员保持与合作银行日常沟通联系。

各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市战新办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定期会商,避免项目重复支持、多头申报,并及时将有关项目信息纳入市级支持资金信息平台。市战新办加强组织协调,推动项目信息共享。

资料提供:委高技处

制图:窦子艳

编辑: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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