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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 的公告

时间:2019-03-07 18: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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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 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30号要求,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已于4月通过公众号渠道发布了《汕尾农商银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明确了LPR转换相关事宜,现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在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以及充分尊重借款人选择的基础上,如您符合转换范围要求但尚未进行LPR利率转换的,请于8月27日前通过我行手机银行APP或到我行贷款经办业务中心办理转换。自8月28日起,我行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及同业的通用做法,对尚未转换且符合条件的贷款统一转换为以LPR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模式。二、转换范围在8月27日(含)前尚未办理完成定价基准转换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贷款(含个人按揭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性贷款等,以及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转换规则(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1.执行利率=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值。2.加点值=原合同约定最近的执行利率-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加点值可为负值,且在原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变。3.原合同期限为5年(含)以下的贷款对应适用1年期LPR,原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对应适用5年期以上LPR。4.转换后利率重定价日与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日期保持一致。(二)其他个人贷款1.执行利率=转换时最近一期发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值。2.加点值=原合同约定最近的执行利率-转换时最近一期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加点值可为负值。3.原合同期限为5年(含)以下的贷款对应适用1年期LPR,原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对应适用5年期以上LPR。4.转换后利率重定价日与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日期保持一致。上述“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四、特别提示(一)若您不接受上述转换规则,请于8月27日前通过我行手机银行APP或联系我行贷款经办业务中心、客户经理进行自主转换。(二)在我行批量转换完成后有异议的,您可于12月31日前联系我行贷款经办业务中心及客户经理协商处理,上述渠道的转换操作仅能办理一次。以上内容如有调整,我行将及时进行变更和披露,请关注我行官方渠道公告信息,如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经办客户经理,或致电我行各业务中心。我行将继续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汕尾农商银行的支持与信任!公司业务中心:0660-3282062;城区个人业务中心:0660-3600618;红海湾个人业务中心:0660-3432218。特此公告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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