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700字范文 > 【209】PPP项目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不共同组建SPV公司?

【209】PPP项目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不共同组建SPV公司?

时间:2023-10-13 12:25:17

相关推荐

【209】PPP项目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不共同组建SPV公司?

PPP知乎,您的PPP大百科!我们建立了完整的PPP知识索引体系,回复索引号【209】,可查看PPP项目公司设立相关文章。

本文来源: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PPP运作实务中,因PPP项目涉及投资、设计、建设、融资、运营和维护全过程,PPP项目采购人通常需要社会投资人除具体投资能力外,还需要社会投资具有相应的建设能力,为了找到合适的社会投资人来参与PPP项目,采购人在设计采购文件时一般允许具有投资能力的财务投资人与具有建设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如果由建筑施工企业与财务投资人组成联合体作为社会投资人进行投标并中标,通常是联合体全部成员与政府草签PPP框架协议,并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均作为股东组建PPP项目公司(根据规定是可以不成立项目公司,事实上都有成立项目公司,本文不考虑不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况),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

笔者在担任几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PPP顾问时发现,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主要是为了获得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权,其主要目的是赚取施工业务所产生的利润而非作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提出不承担施工责任之外的任何投资、融资、运营责任和不参股项目公司诉求。为实现这一目的实务中常见如下几种操作:

1.政府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仅仅负责项目施工,其可以不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联合体中标后,项目公司由联合体成员中的财务投资人与政府授权出资人出资组建,建筑施工企业不作为项目公司股东。

2.政府在采购文件中并未明确联合体成员的分工,但社会投资人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仅仅负责项目施工,其可以不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项目公司由联合体成员中的财务投资人与政府授权出资人出资组建,政府未对投标人联合体协议约定提出异议,且最终选择联合体作为成交商。

3.联合体中标后,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股权转让退出项目公司。

笔者针对以上三种建筑施工企业不共同组建SPV公司的情况分析PPP项目联合体成员的法律责任。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