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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组织召开工业废气污染治理专题培训会议

时间:2020-07-15 10: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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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组织召开工业废气污染治理专题培训会议

为进一步夯实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基础,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新标准的控制要求,切实提高LDAR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低VOCs涂料源头替代工作,6月16日下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组织召开工业废气污染治理专题培训会议。

本次培训主要为三方面内容,分别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的详细解读、LDAR检测及监管平台使用、涂装企业低(无)VOCs含量涂料源头替代技术介绍。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和杭州湾园区136家化工、印染、工业涂装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此次培训。

会议邀请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滕富华解读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标准,重点对新标准的应用以及企业环保管理要点进行培训,强调在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敞开液面等五大环节进行无组织排放控制。

会议邀请浙江碳策智能技术公司卢仲祥对我区的LDAR检测及监管平台使用进行培训,详细介绍了LDAR政策背景、检测流程、平台使用以及抽查考核等质量监管方式。

会议邀请杭州碧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邵振华培训涂装行业低(无)VOCs含量涂料源头替代技术,分析了低VOC涂料发展的政策背景,介绍水性涂料的替代优势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分享水性涂料替代的成功案例。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将于7月1日起全面实施,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已经编印了《浙江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指南》,根据新标准的要求,以下9类情形已明确为违法行为:一、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四、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的;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LDAR的;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LDAR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特别是NMHC初始排放速率达到2kg/h的企业如存在以下典型情况:采用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的,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但未及时更换的,空气喷涂废气即使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但仅采用水喷淋、一道初效过滤等简易方式进行漆雾预处理的,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喷淋吸收技术的,可初步认定为处理效率达不到80%,如企业提出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核实。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九、工业涂装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10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50mg/m3)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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