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包晓春辞去乌海市
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6月19日 乌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和本人的辞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乌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同意接受包晓春辞去乌海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乌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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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包晓春辞去乌海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