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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法手册(十二)第六章 慈善捐赠:1 关于慈善捐赠

时间:2024-04-04 05: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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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法手册(十二)第六章 慈善捐赠:1 关于慈善捐赠

1 关于慈善捐赠的 ABC

1.1 慈善捐赠的慈善性、自愿性和无偿性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据此,慈善捐赠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是必须基于慈善目的。《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基于开展上述活动的需求所实施的赠与都是基于慈善目的的慈善捐赠。如果捐赠基于其他目的,就不受慈善法的规制。关于这个法律特征,将在下一节详述。

第二是自愿性。慈善捐赠应当是捐赠人自主、自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慈善捐赠、捐赠什么、捐赠多少、捐赠方式、捐赠期限、向哪个慈善组织或者受益人进行慈善捐赠等。例如,企业进行股权捐赠时,考虑持股公司的股价稳定、投资者信心,以及资本控制等因素,有权对股权捐赠做出一些灵活安排。其做法可包括:分成不同年度若干次捐赠,而非一次性捐赠;在表决权和持股权分离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捐赠无表决权的股票,保留有表决权股票等方式。

早在 1999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中就规定了“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由于中国目前大多数社会组织都有对口的行政机关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不应当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那种以行政命令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下达摊派任务,强行要求向某一社会组织捐赠财物的做法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实践中,慈善组织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捐赠人提供充分空间予以灵活变通,以达成既能实现慈善目的,又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双赢局面。

第三是无偿性。慈善捐赠也属于民事赠与行为。因此慈善捐赠必然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付受赠人,受赠人取得捐赠财产,无需向捐赠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实践中,一些企业对慈善组织或其活动进行赞助,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推广行为,这种赞助并不是无偿,不属于慈善捐赠的范围。另外,一些企业在进行慈善捐赠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收收受赠人回扣的现象,这也违背了慈善捐赠的无偿性,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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