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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同场过量饮酒后应负安全注意义务

时间:2023-02-09 14: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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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同场过量饮酒后应负安全注意义务

南召法院皇路店法庭审结了一起同场饮酒后下河游泳溺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月,原告之子栗某网上认识同乡镇女孩胡某,并有意追求胡某。八月的一天,栗某约胡某见面吃饭,并邀请了网友王某及其妻作陪。就餐过程中,栗某和王某两位男士要了两瓶白酒对饮。酒足饭饱之后,经栗某提议,王某驾驶车辆将三人拉至白河铁路桥下游泳戏水。王某妻因怀身孕未下水,栗某将胡某带到水较深处嬉戏,教其游泳。戏水过程中,栗某和胡某不慎滑入深水处,胡某经栗某、王某帮助最终得救,然而栗某却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栗某父母作为原告将另外三人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等各项损失6万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应赔偿二原告10000元,被告胡某应补偿二原告5000元为宜。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官释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原告之子栗某已成年,应当具有预见和识别生命危险行为的能力,却不尽安全注意义务,饮酒后提议游泳并到深水区戏水,对不幸发生溺水身亡的损害后果过错较大,应负主要和绝大部分责任。被告王某在明知自己和栗某饮酒后,仍驾驶车辆将其带至水边,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被告王某妻怀有身孕,未参与饮酒及从事游泳活动,因此不承担责任。被告胡某在滑入深水区,生命受到威胁时,其本人及被告王某之妻在公安机关笔录中陈述由栗某在水下将其往上推,应适当给予栗某父母即二原告一定的补偿。故本案被告王某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胡某承担民事补偿责任。

本案原告请求数额较小,原告主要是想通过法律寻求一种说法,寻求对原告精神损害请求的法律救济。南召法院结合原告诉请及被告过错、原因力大小作出以上判决,做到案结事了。

皇路店法庭庭长 张秋平法官

策划|吴运广

审核|张允杰

编辑|张 丽

图片|张秋平

文字|张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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