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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聚餐,聊天之余难免也会少不了吃吃喝喝,喝酒也是每个人的自由,但酒后滋事,触犯了法律,最终只会自食其果,必将受到严惩。
11月26日21时许,博白县交警某中队民警在龙潭某公司门口治安卡点正常开展执勤检查时,被郑某某、张某某等人阻碍执法。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因对民警正常执法不满,借着酒劲来到民警执勤卡点对民警进行叫嚣,民警对酒后闹事的郑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劝说并要求他们离开,但其几人仍然便借着酒劲拍打执勤点的桌子并继续对民警们叫嚣,民警便对其进行强行劝阻,期间,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将执勤民警温某、庞某进行推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民警温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酒后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醉酒并不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切勿存有侥幸心理。
近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博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郑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
以
案
析
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丨博白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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