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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水成渊丨民法小测试 快来接招吧!

时间:2023-10-26 1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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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水成渊丨民法小测试 快来接招吧!

单选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回忆版卷二第10题)

3月2日,苏某为了庆祝自己和其他作者合着的新书大卖,邀请其他作者一起前往海河大饭店聚餐。前往饭店前,苏某在海鲜市场张某处购买了一只大海螺。后交给海河大饭店加工,厨师何某剥开发现海螺里有一颗橙色的椭圆形大珍珠。请问:珍珠归谁所有?

A.

苏某

B.

张某

C.

海河大饭店

D.

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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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后再看答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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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难度不大。根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张某将大海螺出卖给苏某后,大海螺中产生的孳息即珍珠应归买方苏某所有。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当苏某将大海螺交给河海大饭店加工时,苏某依然是大海螺的所有权人。因此,孳息应归苏某而非承揽人海河大饭店,更非厨师何某。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参考答案为A。

多选题(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第54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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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后再看答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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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BC

【解析】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按份共有人之间对内转让份额的(甲将自己25%的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A项错误,不当选。而如果是对外转让份额的(乙将自己25%的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则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故B项正确,当选。

其次,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故C项正确,当选。

最后,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据此可知,如丙、丁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参考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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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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