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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教微课堂|第七讲: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2)

时间:2021-03-13 05: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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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投教微课堂|第七讲: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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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将为您介绍申请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履行的程序以及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快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首先,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呢?

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应当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推荐,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报材料,依次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公开发行后,达到精选层准入条件的方能进入精选层。具体包括以下环节:

一是确认自身符合相关条件。具体包括《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规则》规定的发行主体条件,《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精选层预计市值和财务条件,且不存在相关负面清单情形。

二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辅导,并经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发行人应当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进行辅导,并按照派出机构相关要求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文件。

三是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制作并提交申请文件。发行人应当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

四是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全国股转公司受理申请文件后,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向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出问询等方式进行自律审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挂牌委员会进行审议,合议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审议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五是中国证监会核准。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通过后,根据发行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自律监管意见、审查资料。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条件、是否满足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履行核准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是发行承销。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后,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并应当按照发行与承销细则的规定开展定价、申购和配售等工作。

七是进入精选层挂牌。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结果报告、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含发行结果)以及验资报告等文件;发行人符合进入精选层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其调入精选层挂牌。

此外,如出现中止发行与发行失败情形,涉及投资者已缴付资金的,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缴纳金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者。如出现审查不同意、不予核准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于相关自律审查决定或审核决定作出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文件。

接下来,是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我们向大家介绍一下在股票公开发行并挂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信息披露的原则。一方面,发行人信息披露应当以投资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不论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另一方面,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是法定第一信息披露平台,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刊登公开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发行人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的披露时间。

二是网站专区预披露的相关要求。第一,发行人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受理通知后,应当将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保荐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精选层挂牌推荐书等文件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设立的专区预先披露。第二,发行人预先披露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第三,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发行人应当对预先披露的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

三是重要节点的临时公告披露要求。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申报受理、挂牌委员会审议、自律审查进程(包括审查同意与终止审查)、核准受理、核准进程(包括核准、不予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定价配售(三类定价方式有各自不同的要求)、进入精选层、中止发行或发行失败等节点,发行人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好啦,本期的微讲堂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关注,欢迎大家继续围观下一期!

来源:全国股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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