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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一男子阻碍执行职务且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拘留12日!

时间:2020-12-02 21: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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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一男子阻碍执行职务且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拘留12日!

近日,市公安局三眼塘派出所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违法行为人周某辉(男,55岁,沅江市胭脂湖街道新开山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0元。

2月27日14时30分许,周某辉到三眼塘农贸市场买菜,胭脂湖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赵某某等人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值班,要求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能进入,而且在出入口设置有提示牌。因周某辉未佩戴口罩,赵某某等不准许其进入,并向周某辉宣讲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周某辉不听劝阻并辱骂赵某某,并将其脸上口罩扯下,看他是不是认识赵某某。又至附近水果店拿起一把水果刀放在其衣服口袋里,恐吓现场防疫工作人员。15时许,在赵某某正准备离开执勤点时,周某辉辱骂赵某某,用拳头将赵某某右眼打伤。之后,周某辉逃离现场。紧接着,周某辉迅速逃离沅江市,三眼塘派出所民警多次到周某辉家对其实施传唤,多次扑空。

3月23日,派出所民警掌握到周某辉行踪,于13时许在其家将其传唤到案。

目前,周某辉因阻碍执行职务以及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沅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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