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疫情防控
法律责任及义务
随着疫情积极向好趋势的显现,不少地区都在为开学复课做提前准备部署,江阴市已经部署错峰开学,逐渐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哪些责任?应落实哪些方面的防控工作呢?
及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学校未按照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学校有关责任人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学校在校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准许、纵容上述患者继续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学校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可能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校车管理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内,校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校车负责人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将可能被处以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
市司法局建议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要责任有:
● 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 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
● 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应主要落实:
● 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及应急预案。
● 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并做好工作记录。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 做好学生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登记、病愈返校证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校内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工作记录。
●发生传染疫情后,按照学校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要求做好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被污染场所消毒处理、使用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记录等工作,并留存相关资料。
●做好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