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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司法鉴定 司法考试知识点

时间:2019-06-04 02: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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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司法鉴定 司法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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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司法鉴定

一、鉴定机构

(1)侦查机关的:

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2)社会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二、鉴定人

(1)鉴定人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a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b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c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鉴定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执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3)鉴定人的义务

其一,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其二,出庭作证与回避的义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撤销登记资格);

其三,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三、鉴定的程序

1.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2.侦查机关的义务: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程序要件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4.鉴定结论的告知与补充、重新鉴定问题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四、特殊类型的鉴定

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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