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700字范文 > 【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索要抚养费?

【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索要抚养费?

时间:2024-01-09 16:35:43

相关推荐

【以案释法】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索要抚养费?

,初到杭州的孙某经人介绍,与老乡李某相识相恋。后孙某怀孕,并于3月生下儿子孙小某。但孙某、李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孩子出生后,李某对母子俩不闻不问。深感蹊跷的孙某经四处打听,得知李某在盐城老家早已组建家庭。心灰意冷的孙某向李某提出,李某应按月支付抚养费,并每月至少看望孙小某一次。李某表示同意。然而数月后,李某碍于种种原因不再履行义务。

此后,孙小某一直跟随母亲孙某在杭州生活。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孙某面对日益沉重的生活压力,愈发显得力不从心。7月,孙某以孙小某名义将李某诉至大丰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自认与原告孙小某存在亲子关系,但其表示自己目前没有稳定工作,无力承担过高的抚养费。

大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孙小某的生父,依法应承担相应抚养费用。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孙小某实际居住地的生活水平,该院判决李某一次性支付自孙小某出生时至起诉前的抚养费“欠款”共计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向孙小某支付生活费1500元。同期的教育费、医疗费承担50%。

法官提醒: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认定亲子关系后,从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最大化考虑,根据地区生活水平的差异,结合当地情况,支持了孙小某的诉请,最大程度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生活及受教育的权利,有力彰显了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宗旨。

来源:大丰法院

编辑:陈彦吉

审核:仇军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