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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责不赔”理由拒赔 保险公司败诉

时间:2024-02-10 1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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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责不赔”理由拒赔 保险公司败诉

来源:河北法制网

车主投保了车损险,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无责”为由拒赔。投保人诉诸法庭——

□本报记者赵媛媛

通讯员周振清

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就不需要赔偿吗?近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9月17日,张某驾驶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补线81公里处时,与王某驾驶的挂车(车主为王某,在某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车损险,附不计免赔)相撞,致树木及车辆损坏。榆林市交警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和张某协商未果,为挽回自己的损失,将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赔偿。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188119元车辆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司机王某无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侵权方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投保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车辆受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被告辩称其承保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无责,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车辆损失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在车辆损失险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车辆获得保障,当然包括在第三者负有部分事故责任且不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样希望通过投保而使自己车辆获得保障。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人是否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并不以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少责任为条件。即使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人依然可以通过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在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后获得救济。因此,被告的该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172819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机动车所有人为了使自己的车辆获得保障,才会选择为机动车投保,包括在第三者负有部分事故责任且不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样希望通过投保而使自己车辆获得保障。因此,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投保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保险公司辩称承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车辆损失的抗辩意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第三者(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在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后获得救济。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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