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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0-01-13 12: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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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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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人防办、贵安新区人防办:

根据《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推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和联合测绘。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国家暂无相关文件规定。我办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则》《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充分考虑各阶段人防工作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经对科学选取代表性防空地下室项目统计核算,现就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通知如下:一、审批阶段。人防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为准。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4。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指防护单元第一道防护设施与防护结构外墙外边缘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按自然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二、建设阶段。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均应执行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审批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三、竣工验收阶段。测绘单位在开展防空地下室的测绘工作时,明确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和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中比审批结果中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误差不大于4%的无需补缴易地建设费同意验收。防空地下室实际竣工面积小于应建面积超过4%时,按实际面积差补缴易地建设费后同意验收。四、防空地下室需要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以测绘报告中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为准,证书注明是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五、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相关解释由省人防办负责,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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