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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时间:2021-07-31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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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企业找个人或其他公司拆借资金,会计做账时应记入“其他应付款”,不能记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想在所得税前扣除,就必须到税务代开发票,没有发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并非取得了发票就能全额扣除,还有一个要求,所付利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当企业资金紧张时,对外融资是必然。企业可以通过向银行借款、企业间拆借,甚至向个人借款来渡过资金短缺的危机。本文要讲的是企业向个人借款时账务和税务的处理方式。

一、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

企业向个人借款时,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约定清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之所以重点提到借款合同问题,有以下几个原因。

(1)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后,可以避免后期不必要的争执和麻烦。

(2)应对未来企业向个人还款时的金融管制。企业向个人转款,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总金额是有限制的。企业只有向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才能正常向个人转款。

(3)当需要个人到税务代开借款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也会要求出示借款合同。

二、借款的账务处理

个人把资金借给了企业,对企业来说需确认为债务。企业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不能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核算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1.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2.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3.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

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三、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个人自身不能开具利息发票。问题是,利息没有发票,税务以票控税,不会认可此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此利息费用做纳税调整。

个人要想取得利息发票,须携带借款合同等资料到税务申请代开。税务代开的发票名目多为“资金使用费”。

税务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3%,税额需由个人(债权人)先行缴纳。此外,个人(债权人)取得利息收益,代开发票时还要缴纳20%的个税。

【案例一】张三借给甲公司100万元,约定年利率12%(含税),一年期满后甲公司向张三还本付息112万元。张三缴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1000000×12%)÷(1+3%)]×3%=3495.15(元)

个税=[(1000000×12%)-3495.15]×20%=23300.97(元)

两税合计能占到利息总额的22.33%。个税需要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要求个人自行缴纳。

现实中,个人(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企业(债务人)承担开票税费。如果由企业(债务人)承担税费,企业(债务人)只能将之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且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代交税费

贷:现金

对于企业来说,取得了资金使用费发票,利息费用是否就能税前全额扣除呢?不一定。还要对照税务认可的扣除标准,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的贷款利率水平。在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水平之内,允许所得税前扣除。超出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须做纳税调整。

企业向个人借款,如果个人向税务申请代开发票,税费要由企业承担,且部分利息尚不能在税前扣除,找税务代开发票最合适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呢?开票金额为仅能税前抵扣的金额。

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的疑难问题

1、疑问一

问:我司有应付账款,挂账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对方单位已失联,账务上是不是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将应付账款这样结转到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2年未联系上该单位,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并入收入总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疑问二

问:营改增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会有什么风险?应如何应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长时间挂账会有什么风险,分别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应该定期对账,定期清理。

1、其他应收款长时间挂账,分别不同的款项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交纳20%个税。

(3)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2、预付账款,需根据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是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做为资产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是实际货物或相关的成本已经发生,只是没有取得发票,未作账务处理,建议做相关账务处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相关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3、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的对方如果是自然人,还可能会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4、政策依据:

1、财税[]36号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158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83号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国税函[1997]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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