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沣西新城大王镇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8-09-03 19: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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沣西新城大王镇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搬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王镇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宅基地认定

1、宅基地权属以院落为单位进行登记,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划拨手续为准;

2、宅基地总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则全部认定为居住占地面积;

3、宅基地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则200平方米部分认定为居住占地面积,其余超出部分认定为庭院经济占地面积。

三、宅基地补偿

可自主选择“综合平均价补偿”或者“评估价补偿”,两种方式条款不得交叉使用。

(一)综合平均价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综合平均价36万元(含房屋、装修、地面附着物等)进行补偿;

2.房屋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不高于24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3.庭院经济按照30000元/院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评估价补偿

1.房屋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补偿;

2.房屋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部分,未出现抢搭、抢建、抢装修情况的,按照不高于24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附着物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正常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批复手续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在奖励期内按期签约给予补贴20万元。

四、过渡费补助

1、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

2、36个月之内的过渡费标准为: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300元/人/月、1200元/院/月之间自由选择一种。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祖遗院落、单职工、现役军官、士官和其它政策性安置的)过渡期内无过渡费。

3、超过36个月,过渡费标准为: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400元/人/月、1600元/院/月之间自由选择。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照1600元/院/月享受超期补贴。

4、过渡费发放按年度(12个月)实施。特殊情况下(现房安置),过渡费发放的月数标准,可按项目及安置房建设情况确定。

五、安置人员资格确定

1、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征收公告发布前,参加村组分配且尽村民义务的;

2、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就学的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役以上的士官),两劳服刑人员;

3、不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有祖遗院落的(不享受生产生活补贴用房);

4、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单职工家庭在外人员(不享受生产生活补贴用房)。

六、安置补偿标准

1、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照人均65平方米住宅用房和10平方米生产生活补贴用房的标准无偿安置。

2、祖遗院落(全家属在外职工)的继承人共可享受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

3、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本人在外工作的(单职工家庭在外人员)可享受建筑面积32.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院宅基地。一户多院,超出的宅基地只补偿,不安置,不享受补助及奖励政策。按期签约的,可享受签约奖励。

七、人员奖励条款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独生子女户(以《独生子女证》为准),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可增加65平方米住宅用房安置;

2、双女户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可增加建筑面积32.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

3、被征收人每户安置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可按130平方米无偿安置。

4、 被征收人安置住宅房屋为高层住宅楼,免费安置。允许安置住宅房屋总面积与被征收户应安置面积上下浮动不超过10平方米!

不足应安置面积的,按4200元/平方米予以退还,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4200元/平方米补交,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5800元/平方米补交。

八、征迁奖励

(一)按期签约奖励

1.宣传期(10天,发布公告之日起的第1天至第10天)、第一奖励期(20天,宣传期结束后的第1天至第20天)内为50000元/院;

2.第二奖励期(5天,宣传期结束后的第21天至第25天)内为30000元/院;

3.第三奖励期(5天,宣传期结束后的第26天至第30天)内为10000元/院。

4、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内建房的,若能提供相关手续,可进行补偿但不安置,按期签约的,可享受签约奖励。

(二)不加建奖励

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户,维持庄基及建筑物原貌未进行加建的,在享受原有补偿政策基础上,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每院奖励5万元。

(三)人口奖励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在签约奖励期内签约并按期移交房屋的,按每人3万元予以奖励。

九、 其他补贴

1、搬家(回迁)补助费

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按照2000元/院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家(回迁)补助费。

2、高龄人员补贴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年龄(以户籍年龄为准)超过70周岁的,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高龄人员补贴。

3、学生交通补贴

被征收户内有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的,按照1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学生交通补贴。

4、降温或取暖补贴

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按照1500元/院的标准一次发放降温或取暖补贴。

5、处置补贴

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一次性给予农机具、家禽家畜、生活必需品处置补贴2000元/院。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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