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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 如何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9-10-27 12: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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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 如何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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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问: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24.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问: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5.分期收款销售,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6.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收到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收入。

28.销售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9.取得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公司销售会员卡,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该会员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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