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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 | 读书:以有涯随无涯?

时间:2022-04-14 2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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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 | 读书:以有涯随无涯?

雅理荐书

就这样来了。作为“雅理读书”的传统,今年我们继续为读者们准备了“雅理荐书”专辑。在我们邀请的“雅理之友”中,既有资深教授,也有青年学者,请他们为我们回顾、推荐读过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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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读书快乐!

编者按

读书:以有涯随无涯?

文 | 尤陈俊

尤陈俊,男,浙江永嘉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基础法学教研中心副主任,《法学家》副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社会学、中国法律史、法学学术史和法学研究方法论。在中国、美国、韩国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有专著《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明清日用类书与社会日常生活》以及《历史社会法学:中国的实践法史与法理》《司法、政治与社会:中国大陆的经验研究》《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当代台港卷)》等多部编著。

作者简介

据说钱钟书先生在1929年考入清华大学时,曾发愿要“横扫清华图书馆”。钱先生后来在清华求学的那四年时间里面是否真的做到了览尽清华大学图书馆的藏书(哪怕仅仅只是当年清华大学图书馆馆藏的文史哲书籍),后人已不得而知。不过,倘若换到今时今日,钱先生当年的这一宏愿,则只能是一种幻想。在当今这个时代,普通人读书的速度远远跟不上图书出版的速度,甚至于有人戏谑道,某些学者(例如大名鼎鼎的理查德·波斯纳)出书的速度,还要快过其他不少学者读书的速度。清华大学图书馆如今馆藏图书总量达500多万册,更加不要说其藏书量比清华大学图书馆还要多300余万册的北京大学图书馆(此皆是的统计数据,见北大、清华两校图书馆网页上的介绍),即便是其他名气不如北大、清华的知名高校,甚至一些不那么有名的普通高校,其藏书量也常常是动辄以百万册计。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打算要横扫某某大学图书馆,压根就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哪怕是将这句话的意思诡辩解释为拿着一把扫帚打扫图书馆,此事也断非能够轻易做到,因为今天很多高校的图书馆都盖得越来越大、越来越气派。

先讲这么一番闲话,主要是想提醒人们正视我们当下所面对的现实——“怎样对付这无穷无尽的书籍是个大问题”(借用金克木先生在1980年代写的一篇题为《书读完了》的妙文中的原话)。即便是对于那些真正“以学术为志业”的学者而言,虽说在读书方面各家自有各家的妙法,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如今这个时代,可用于连续性阅读的时间变得越来越稀缺,而碎片式阅读则越来越流行。常听很多学界同行抱怨说,很难找出一个整天的时间用来全身心地好好读书而不受其他任何打搅。回忆业已过去的,凡人如我者同样困扰于这种状态,以至于读起书来也是断断续续地进行,虽说并非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下面分享的是我读过的学术著作中的一小部分,主要是出版的新书,且侧重于法律、历史与社会文化的多角度研究。

1

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

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自其1996年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开始,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的每一本新著面世后,便会引起法学界的很大关注,且其影响力常常超过法学界。他在初出版的《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是少有的由法学研究者撰写出来的学术型“畅销书”,仅在京东网上购买此书者的商品评论目前就高达1.8万条。

据作者在书中自言:“依据中国历史常识,本研究试图展现历史中国的构成,分析展示其内在的制度功能,建构一种关于中国宪制的理论话语。”作者这一充满勃勃雄心的学术工作,在当下却有些众口难调,对其褒贬者皆有之。誉之者服膺于其渊博的知识、丰富的学术想象力和高屋建瓴的理论分析穿透力,尽管作者自己在书中谦称其所做的这番学术努力“受制于我个人的狭隘视角,但更受制于我疲乏的知识和学术想象力”;毁之者要么汲汲于挑出书中某些史料史实解读方面的“硬伤”,要么基于教义化的前见和规训,首先断定中国古代绝无“宪制”(constitution),再接着(甚至不怎么细看书中的分析)就开始批评作者在出发点上便犯了错。但无论如何,这是一本绝对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厚重之作,尤其是对于我们在西学色彩浓厚的当代中国法学界如何思考历史中国的遗产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先人智慧而言颇具启发性。

2

Jedidiah J. Kroncke, The Futility of Law and Development: China and the Dangers of Exporting American Law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自从络德睦(Teemu Ruskola)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的Legal Orientalism一书被译成中文,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出版以来,短短几年时间里,因缘际会之下,“法律东方主义”一词如今已经在中国法学界耳熟能详。但与此同时,对“法律东方主义”这一词语的流行化消费,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开始遮蔽其原本具有的反思性,似乎正在逐渐沦为一个被随意使用的简单标签。

刚刚转会至香港大学法学院任教的Jedidiah J. Kroncke副教授在出版的这本英文专著《法律和发展的徒劳无功:中国与美国法律出口的诸种危险》,尽管所讨论的可说是与《法律东方主义》一书同类型的学术主题,但由于迄今尚无中译本,在中国法学界目前知之者甚少。在这本书中,作者追溯并反思了从当年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杰斐逊等美国国父们如何认为可以从中国法律那里获取灵感,到后来美国人毫不怀疑地将中国定位为美国法律的“进口国”并竭力推动的历程,其中所使用的诸如American legal internationalism(美国式法律国际主义)、American legal comparativism(美国式法律比较主义)之类的分析性概念,都具有可以拓展使用的学术潜质。

此书可以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陈利副教授由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 Sovereignty, Justice, and Transcultural Politics(《帝国眼中的中国法律:主权、正义与跨文化政治》,该书获美国亚洲研究协会颁发的度列文森奖)并读。后者处理的学术议题之一,正是中国法律的形象是如何从不少欧洲启蒙思想家眼中的较之欧洲法律更为理性、仁慈的可借鉴模范,到后来在西方被建构为野蛮、残忍的专制统治之产物。

3

Taisu Zhang, The Laws and Economics of Confucianism: Kinship and Property in Pre-Industrial China and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儒家的法律与经济:前工业化时期中英家族与产权制度比较》一书的作者张泰苏,在耶鲁大学先后获得本科(历史和数学双学位)、法律博士和历史博士学位,现任耶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并担任中国法律与历史国际学会主席。他在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此书,在美国获得社会科学历史学会的主席奖(the Presidents Award from the Social Science History Association)、耶鲁大学麦克米伦国际和区域研究中心的盖蒂斯·史密斯图书奖(the Gaddis Smith Book Prize from the MacMill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and Area Studies),作为其前身的博士论文此前曾获耶鲁大学亚瑟和玛丽·莱特博士论文奖(Yale University’s Arthur and Mary Wright Dissertation Prize)、美国法律史协会凯瑟琳·普莱尔奖(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Legal History’s Kathryn T. Preyer Award)。

此书是近年来比较法律史和比较经济史方面重要著作,细致展示了前工业化时期中国和英国各自存在于文化规范、法律制度和宏观经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并就此加以对比分析。其中尤其注重探讨19世纪前后中英“大分流”过程当中的两国不同的文化因素之微妙影响。此书结合制度经济学理论所形成的、用于诠释产权问题的“文化范式”,不仅对于我们理解不同社会的宏观差异极富学术启发性,而且为我们思考在中国法律史和经济史研究中如何将“文化”作为一个有效的分析性概念,提供了一条示范性的研究路径。

4

王帅一:《明月清风:明清时代的人、契约与国家》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

同样是涉及对儒家传统的理解,同样是对“文化”一词诸多运用,且同样是脱胎于作者的博士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帅一助理研究员的《明月清风:明清时代的人、契约与国家》一书,与前述张泰苏的专著在学术风格上有不小的差异。如果说后者主要体现了用社会科学研治法律史的特点,那么前者则更多展示的是“人文”研究的色彩。

《明月清风:明清时代的人、契约与国家》一书所做的学术工作,用作者的原话来讲便是,“我试图通过本书讨论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订立契约的法律行为,以及影响契约运行的各种因素,把传统社会中普通人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以人为中心来思考人与契约的关系。”该书明确主张,“契约问题要放在生活明清时代的人们创造的文化以及文化回转而创造的人们的生活方式中去理解,要放在文化的‘内在理想’及其力量使人随之发展的过程中去理解。”在某种程度上,该书更注重探讨的,是在中国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如何理解契约以及各种缔约行为对于人的“意义”,而非其简单的“功用”。

5

李在全:《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中国现代司法官个体与群体(1906-1928)》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

1942年,蔡枢衡在发表于《云南日报》上的一篇文章中写道:“司法方面的使命之完成,必须具备可使使命完成之条件。此项条件不外制度、经费及人才三事。而经费可以随时筹措,且可因人而异其运用之事功。法制业已大备,问题端在运用者之是否得人。是故第一为人才问题,第二为人才问题,第三还为人才问题。”学界对于晚清民初司法改革的研究成果,如今可谓蔚为大观,但多少有些吊诡的是,其中对于司法“人才”的研究,多是以司法官群体的抽象面貌呈现,其结果是“人的隐去”。即便是如今法学院中的学生们,能说出几位近代司法官之具体名字的也不多见。甚至当老师提及“居正”(他曾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长达十六年半之久)这一名字之时,可能还有一些学生在底下窃笑该老师居然连明代内阁首辅张居正的姓名都说不全,而漏掉了“张”这一姓氏。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李在全副研究员的此书,不仅力图刻画清末官制改革以来至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司法官群体相,而且通过研究当时一些有过司法官员任职经历的具体人物(例如第一章研究的唐烜、第二章研究的黄尊三和第七章研究的谢健),来细致展示其作为个体对所处时代的观察、体验与感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书第六章通过梳理余绍宋日记中的相关记载,细致研究了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余绍宋在法律界的“朋友圈”,以说明当时法律界的内外生态,读来颇为有趣。

6

[美] 徐小群:《现代性的磨难:20世纪初期中国的司法改革(1901-1937)》

杨明、冯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

徐小群师承哥伦比亚大学曾小萍(Madeleine Zelin)教授,现任教于美国弗吉尼亚州克里斯多夫·纽波特大学。此书的英文原版Trial of Modernity: Judicial Reform in Early Twentieth-Century China 1901-1937,系在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整整十年之后,如今终于有了中译本。十年间,虽然国内研究民国司法的学者越来越多,但参考引用过此书的却屈指可数。管见所及,先前只有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志强教授和我等极少数研究者曾在各自的论文中参考引用过此书。相信中译本此次出版之后,将会有更多的研究者关注到这本民国法律史的杰作。

在本书英文版于出版之前,利用司法档案专门研究民国时期司法的学术专著,不仅在海外几乎未曾见到(黄宗智教授2001年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 Compared一书是极少数的例外),即便在中国法律史学界也相当少见,直到近年来才有数本专著问世,例如里赞和刘昕杰的《民国基层社会纠纷及其裁断——以新繁档案为依据》,四川大学出版社版)、付海晏的《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版)、张勤的《中国近代民事司法变革研究:以奉天省为例》(商务印书馆版)、侯欣一的《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商务印书馆版)、谢志民的《民国时期江西县司法处研究》(商务印书馆版)。徐小群在此书中所用的档案资料,来自他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江苏省档案馆和当时的上海川沙县档案馆、松江县档案馆、宝山县档案馆等地的搜集所得。此书处理的不少议题,即便放在今日来看,也颇为前沿性,例如第五章处理的民国时期中央、省级和县级的司法财政问题。

7

杜正贞:《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

中华书局版

与前述徐小群的专著类似,此书也是以近代司法档案研究晚清民国司法运作的专著。不过与徐小群的专著有所不同的是,此书利用的司法档案之来源更为特定化,亦即所使用的是如今在学界鼎鼎有名的龙泉司法档案。

浙江大学历史系包伟民教授等人在赴浙西南山区的龙泉市搜集地方历史资料时,在龙泉市档案局的库房里发现了当地晚清民国地方法院司法档案。后经与龙泉市档案局协商建立了合作关系,由浙江大学历史系负责对这批珍贵的县级司法档案进行抢救性整理并出版。十余年来,目前已经出版了《龙泉司法档案选编》共3辑70余册。

此书作者浙江大学历史系杜正贞副教授是参与整理龙泉司法档案的核心成员,藉近水楼台之便利,得以率先利用这批档案进行专门研究。此书除导论和结语两部分外,共分为三编,亦即上编“近代法律变革与宗族”、中编“地方司法档案中的家庭与女性”和下编“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此书的学术特点之一,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本项研究更侧重于‘人’的行动,而非‘法律’的实践”。而这也使得此书在学术风格上与来自法学院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者通常所做的同类研究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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