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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到底能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时间:2020-05-04 21: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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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到底能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本文来源:股权半小时,感谢授权

文字 | 吴雨浓

股东投资公司无可厚非,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现象。但对于公务员而言,因其所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实务中常有客户问我,我们公司有个股东是局里的领导,他能不能也跟我们一起投资入股呢?今天,我们就公务员能否作为股东的这个问题来讨论一下。

公务员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想要投资公司,一般会签署有关股权投资协议,那这个协议的效力如何呢?是否会因为合同主体是公务员,而因其特殊身份导致合同无效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务员签订的合同,在不存在前述法条的前四项情形时,是否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呢?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该规定仅仅是对公务员的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公务员若违反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并不能以此影响合同效力。

此外,我国公务员管理条例、公务员法以及公司法均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也没有约定公务员不得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成为公司股东与从事经营性行为并非等同关系。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而言享有的是一种带有人身与财产性质的综合性权利。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分析,股东并非一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使公务员从事了经营性活动,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但不能据此否定其民事行为的效力。

因此,公务员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并不会因其主体问题而导致协议无效,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然是有效的。

公务员能否是有公示效力的工商登记股东?

既然公务员签署的股权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那他能否凭借股权投资协议要求成为具有公示效力的工商登记股东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案例中给出了参考意见如下:

判决主旨:“《公务员法》的前述管理性禁止性规范,是与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有关,该类规范目的之一在于由特定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能,以维护社会秩序。有鉴于此,陈孝斌、张彩霞上诉提出请求成为具有公示效力的工商登记股东的主张,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尽管陈孝斌、张彩霞不能成为工商登记股东,但是其在涉案股东协议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可以享有。”(案例:上海弓展木业有限公司、陈孝斌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案件(()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89号))

由此可见,公务员要求成为具有公示效力的工商登记股东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但是其在涉案股东协议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可以享有。因此,实务中便出现了不少公务员的股权被代持的情况。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投资公司,有何限制?

现在在实务中存在不少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投资公司经商的情况,虽然这属于人才流动的正常现象,对其的职业选择权也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但这种职业选择权并非无限制的。由于公务员所在的工作岗位,掌握了政府部门大量的人脉资源,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手里还掌握着项目建设等重要公共资源,而这些资源一定程度下也可能成为公务员离职后的“创业资源”,因此为了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公务员采取适当的从业限制即十分重要,这也是为了防止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4月28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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