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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营销险种]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时间:2023-05-16 06: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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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营销险种]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发[2000]154号,

2000年11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

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金额的 40%给付“大

学教育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

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0%给付“婚嫁保险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责任

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5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

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25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后至满期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

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满期年龄”,当被保险人为男性时

为60周岁,当被保险人为女性时为55周岁。

第三条 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

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

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

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

保险费,老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

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

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

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

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

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

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赝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

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

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

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

交足二年以上的保险费,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到达满期年龄的

保单周年日止。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

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

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

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

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

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

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

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

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

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

(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

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

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

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

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

l、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户籍证明或身

份证明。

二、身放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

付身故保险金:

l、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

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

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

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

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

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

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分期领取

或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受益人申请领取

保险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

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

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

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三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

日期交付,如到期末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支付

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

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

止效力。

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

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五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的,而

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保证现金价值

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

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

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

,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本

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

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

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

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

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

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

利率计算底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

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

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

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

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l、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

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

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

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

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

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

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

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

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

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

通知。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

协议。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

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十日内,要

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

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l、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

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

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

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

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

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

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

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

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

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保证现金价值】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

所列明的金额。

【现金价值】指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

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

红利余额之和。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

期为准。

【本条款约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

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0O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

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

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

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

的红利余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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