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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读:九大问题之六 陈克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研究

时间:2021-09-29 00: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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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读:九大问题之六 陈克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研究

六:反诉与诉的变更、追加

民诉法最基本的诉讼模型是两造诉讼形态,即“一个原告对一个被告提出一项诉请”。但是,如此设计并不足以应对复杂纠纷,因而有必要通过“复杂诉讼形态”来解决。

所谓复杂诉讼形态,表现在诉讼主体层面上,就是共同诉讼以及第三人参与诉讼制度;表现在诉讼客体层面上,则是诉的客观合并、诉的变更追加、反诉。民诉法第51、140条对上述三类客体层面上的复杂诉讼形态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请、提起反诉等,并确定了可以合并审理的原则。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在第232条规定明确了诉的追加、变更与提起反诉的时间期限;第251、252条则规定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发回重审案件进行诉的追加、变更、提起反诉的条件,目的还是在于强调“纠纷一次性全面解决”。

诚如前述,“纠纷一次性全面解决”是最高法院此次修订司法解释一直坚持的理念,实现该理念的重要途径是扩大裁判拘束力的范围,这又是以审判对象为基础的,而确定审判对象的主线又是诉讼标的,那么诉的追加、变更与提起反诉既然是对审判对象的扩展,也就离不开诉讼标的这个主干。上述请况,也应围绕诉讼标的展开讨论才能加深理解。

反诉的认定与类型界定

到底是反诉还是抗辩,一直是困扰实务界的疑难问题之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2、233条等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从程序性要件、容许性要件两方面进行了明确。

前者是立足于程序,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2条要求反诉提起期限应在本诉进行法庭辩论结束前,第233条又规定反诉必须不属专属管辖,且本诉反诉也应适用同类诉讼程序。至于二审中被告提出反诉的,考虑到原告会丧失一审的审级利益,故理论上应较一审控制更为严格,第328条规定以原告同意调解为条件。

后者强调的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首先是当事人,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但我国民诉法中禁止反诉当事人向第三人扩张。其次,是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本诉防御方式的牵连性。

详言之:

第一种类型,是本诉反诉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即为此种情形。如:原告提起对某项债权的消极确认之诉,被告就可提起基于该债权进行给付的反诉要求,两诉的诉讼标的均为该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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