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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走相告] “乡村医生” “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有养老补助了

时间:2019-10-26 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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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走相告] “乡村医生” “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有养老补助了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2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ZF,省ZF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ZF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ZF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ZF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ZF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离岗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广电、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

符合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真情-10-17 09:43

(绍兴市区)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要点

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要点

1.具有绍兴市区城镇户籍,现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己参加但至法定退休年龄(含后延)时缴费年限不足的下列人员:

(1)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或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具有绍兴市区户籍的复退军人和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己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本省原下乡知青,现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但至法定退休年龄(含后延)时军龄或下乡劳动时间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具有绍兴市区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不能计算视作缴费年限的人员(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的职工),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含后延)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 5年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如符合上述两款补缴条件的以下人员:

(1)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足按规定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人员,可将原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保局,原领取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予以恢复,同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目前仍在参加各类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知青养老保险等)的人员,在终止原养老保障的前提下,选招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或不足年限的基本养差险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赂和个人权益金额余额可用于抵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补缴后按现行相关规定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户籍界定时间为7月20日前,补交截止到12月31日;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的认定,以12月31日为界。上述符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必须在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手续并缴费。

二、《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要点

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原下知青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或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或下乡劳动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

原在岗工作时间、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缴费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

曾经从事乡村医师的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代师的认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农村电影放映员的认定由文化行政部负责;原下乡知青的认定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三、《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要点

对六十年代初由市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菽退职人员,从10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已享受其他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三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

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须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退回参保人,方可享受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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