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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答室|下岗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

时间:2023-04-24 11: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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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答室|下岗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

沈阳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公众号ID:HR1384008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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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及材料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王素莹律师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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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下岗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

裁判要旨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案例

11月15日至1月5日黄某在B公司处从事司炉工作,约定月薪2700元,B公司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12月1日至1月5日工资。庭审中,赵某(系黄某妻子)自认黄某生前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由A公司交纳,因公司不再生产,人员下岗,欠缴的社保等退休时该公司一并补齐。赵某向法庭提供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黄某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另查,赵某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请求确认黄某(已亡)与B公司在11月15日至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黄某(已亡)在B公司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960元,支付拖欠工资3433元,合计7393元。赵某对裁决书不服,起诉至法院。

结论

黄某与B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赵某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应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赵某仅向法庭提供120急救中心抢救病历及工资发放明细,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且赵某自认黄某在B公司处工作期间与A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由该公司交纳,因公司不再生产,人员下岗,但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故黄某与B公司再形成用工关系时,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调整。此外,黄某在B公司处从事司炉工作,该工作的临时性和短期性亦符合劳务合同的特点。综上,该院对赵某提出确定劳动关系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某主张的12月1日至1月5日劳动报酬3433元,该院按照月薪2700元标准支持3320.69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B公司给付赵某劳动报酬3320.69元。二、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经查,黄某曾为A公司的下岗员工,于11月15日入职B公司处从事司炉工作,接受B公司单位管理,B公司为其发放工资。根据上述规定,黄某与B公司之间应作劳动关系处理。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赵某主张的拖欠工资。一审判决B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320.69元,B公司同意该数额,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赵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因黄某与A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故黄某属于双重劳动关系人员。本院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人员的权利义务应受一定限制,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应受前劳动关系的制约,故对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确认黄某与B公司于11月15日至1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系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下岗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本案例中,黄某曾为A公司的下岗员工,于11月15日入职B公司,接受B公司的管理,B公司为其发放工资。法院认为黄某与B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

此外,关于双重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放长假人员可以形成双重劳动关系,但法律并不鼓励双重劳动关系,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设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也是针对单一劳动关系而设定。虽然在特定情况下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双重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毕竟有别于单一劳动关系,而且在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还持否定态度。在双重劳动关系情况下,先用人单位应比后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用工主体责任,并且后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取决于先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法律所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针对用人单位而设立的处罚性条款,并非劳动者的单纯的劳动所得。因此对于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时,劳动者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王素莹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讲习所辽宁运营中心主任。

劳动法讲习所辽宁运营中心首席讲师。

沈阳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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