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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级标准(试行)

时间:2023-12-08 16: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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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级标准(试行)

江干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等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5号)、管理办法、设置标准和江干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指导意见、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要求,在国家设置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江干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以保育为主,以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为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在区、街道联动监管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等级评估,促进行业自律,特制定本等级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江干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级标准(试行)

等级 项目

甲级

乙级

丙级

场地

照护服务机构产权明晰、合法,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照护服务机构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三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相关要求;机构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班级活动单元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规模

规模适宜,幼儿数一般不超过150人;严格控制班级名额,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实际收托人数不应超过备案人数。

硬件标准

机构独立设置,总面积≥400㎡。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

机构总面积≥260㎡。婴幼儿生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

婴幼儿生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

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6㎡;配备适宜的玩具和游戏设施。

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利用机构附近公共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4㎡;配备适宜的玩具和游戏设施。

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利用机构附近公共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配备适宜的玩具和游戏设施。

设有独立的厨房,面积不低于30㎡(内含不低于8㎡的配餐间),配备足够容量的冰箱、消毒柜。

设不低于8㎡的配餐间,配备足够容量的冰箱、消毒柜。

配备足够容量的冰箱、消毒柜。

机构各类服务管理用房齐全,有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会议室(可兼家长接待室)、教职工厕所等。

根据需要配备服务管理用房。

根据需要配备服务管理用房。

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生活用房应采光良好,空气流通,地面应经过软化处理,平整、防滑,室内配备调节温度的设备;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不应上下铺);盥洗室应具备洗手、通风、照明条件,幼儿马桶和小便斗配备比为5:1,成人与婴幼儿入厕区设置应分离隔断。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等级 项目

甲级

乙级

丙级

人员配备

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同时持有幼儿园园长证和育婴员证。

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幼教人员。幼教人员需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及育婴员证。配专职保健人员、炊事员、保安。

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配保健人员专职或兼职,机构若独立设置需配备保安。

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配保健人员专职或兼职,机构若独立设置需配备保安。

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2年一次复训);保育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5周岁以下、受过保育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食堂炊事员应具有炊事员上岗证,主要炊事员受过烹饪专业技术培训,并有相应的等级证书;保安人员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卫生保健

幼儿入托体检100%(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返回时应重新体检),工作人员体检100%。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传染病及早发现并报告。严格执行晨检及全日观察,有详细记录。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消毒监测1次/年并合格;教室、寝室安装固定的紫外线灯需符合《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其它室内用移动紫外线灯消毒,并做好消毒登记。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消毒监测1次/年并合格寝室安装固定的紫外线灯,其余的为移动紫外线灯消毒,并做好消毒登记。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有足量的移动或固定紫外线灯消毒,并做好消毒登记。

卫生保健

科学制定食谱,合理的营养计算1次/月,计算所有营养素及评价膳食等级,达到I-II级膳食标准;有带量食谱有公示;为特殊儿童(如有过敏反应、民族、宗教特别的饮食习俗)提供替代性食物,特殊食谱订制正确,操作方便、可行。

有合理的每周食谱,有公示、有记录。

有合理的每周食谱,有公示、有记录。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严格执行幼儿食品留样48小时的规定,留样食品﹥150克,存放密封专用容器内。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具有供应能力和资质的食堂供餐。严格执行幼儿食品留样48小时的规定,留样食品﹥150克,存放密封专用容器内。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具有供应能力和资质的食堂供餐。严格执行幼儿食品留样48小时的规定,留样食品﹥150克,存放密封专用容器内。

有卫生保健资料积累,各类簿、册登记完整。

有较完整的卫生保健资料积累,各类簿、册登记完整。

有较完整的卫生保健资料积累,各类簿、册登记完整。

功能职责

和日常管理

安全

工作

照护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重视安全工作,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幼儿接送和食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传染病、食物中毒、火灾、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分工明确,管理到位,责任落实;机构内各种建筑、设施设备均有安全防护措施,活动所提供的场地、材料、教玩具等均能确保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纪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熟悉预防意外伤害和紧急事故知识、处理程序;照护服务机构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保育工作

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游戏活动等服务。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充分尊重个体差异,寓教于乐。游戏活动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积极利用并创造条件,提供多种设施与器械供幼儿充分活动和锻炼。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收费管理

收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收、退费管理办法与财务管理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及退费办法等。

人员管理

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积级组织人员参加省市区举办的各类培训,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及业务学习。

家长工作

家长与照护服务机构、班级教师沟通和交流渠道多样,能及时获取机构管理、以及孩子在园情况等有关信息;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开放日、家长课堂等方式,向家长普及科学的早期教育理念和方法,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指导家庭教育,每学年开展4次(含)以上活动。

家长能及时获取机构管理、孩子在园情况等有关信息;通过家长开放日、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活动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每学年开展2次(含)以上活动。

家长能及时获取机构管理、孩子在园情况等有关信息,通过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活动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注:幼儿园托班不适用本标准。

注:幼儿园托班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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